广州刑事律师李荣凤|专注合同诈骗罪(执业证号14401201211024337)
签了合同履行不了就是合同诈骗吗?(合同诈骗罪)
【用户真实提问】
我去年跟一个供应商签了订购合同,给了50%的预付款,后来因为我的工厂资金链断了,没法按时完成订单交付。供应商去派出所报案说我合同诈骗。我现在非常害怕,想问一下,签了合同履行不了是不是就会被判合同诈骗罪?
【结论先行】
签了合同但履行不了,绝不等于构成合同诈骗罪。合同诈骗罪与普通的合同履行不能之间存在根本区别:合同诈骗罪要求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即在签订合同时就没有打算履行合同,收钱就是为了骗钱;而合同履行不能的情形中,行为人有真实的履约意愿,只是由于客观原因(资金链断裂、生产困难、市场变化、不可抗力等)导致合同无法按约履行。只要你能证明以下事实之一,通常不构成合同诈骗罪:有真实的履约行为、无法履约系客观原因、资金用于合同相关用途而非挥霍或非法用途、事后积极沟通并寻求补救方案。法律严禁以刑事手段干预经济纠纷,公安机关不能将单纯的合同违约当作合同诈骗来立案追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规定,合同诈骗罪必须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为前提。这是区分合同诈骗与合同违约的核心分界线。缺少这一主观要件,即使存在合同未履行的事实,也不构成合同诈骗罪。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六十九条规定,合同诈骗案的立案追诉标准为个人骗取财物数额在二万元以上,单位在十万元以上。但达到数额标准只是必要条件,还须同时具备“非法占有目的”这一主观要件。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人民检察院、广东省公安厅《关于办理合同诈骗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明确列举了判断“非法占有目的”的几个参考因素:有无履行合同的实际能力或担保;有无积极履行合同的行为;未履行合同的原因(主观不愿还是客观不能);对取得财物的处置情况(用于生产经营还是用于挥霍、逃匿、非法活动);违约后的态度(积极补救还是逃匿失联)。司法实践中,不能仅凭合同未履行或者涉案金额较大就推定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广州本地实务经验(脱敏案例)】
广州荔湾区某合同纠纷案(案号:(2024)粤0103刑初XXX号),某服装加工厂与客户签订合同,收取定金15万元。后因工厂所在地区被划入旧改拆迁范围,工厂被迫停产搬迁,导致无法按期交货。客户以合同诈骗为由报案,公安机关立案后将工厂负责人刑事拘留。律师介入后提交了政府旧改拆迁公告、拆迁补偿协议、工厂搬迁期间继续与客户沟通的微信记录、以及工厂此前与多家客户成功完成交易的记录。检察院审查后认为,工厂无法交货系由政策原因导致,属于典型的“客观不能”,当事人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不构成合同诈骗罪。检察院作出不批捕决定,公安机关撤销案件。
广州番禺区某真实合同诈骗案(案号:(2023)粤0113刑初XXX号)的对比值得深思:该案当事人同样是与客户签订供货合同后未交货,但查明的事实是:当事人在签合同前就已经负债累累,根本没有资金采购原材料;收到货款后全部用于偿还个人赌债和消费挥霍;合同到期后更换手机号码并逃往外地。法院认定具有非法占有目的,以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两案的关键区别一目了然:前者有履约意愿但因客观原因未能履行,后者从签合同起就没有打算履行。
【行动建议】
第一,如果因合同履行问题被警方调查或刑事拘留,首先不要慌张。保持冷静,清楚地向辩护律师陈述案件全部经过——尤其是合同签订时的情况、履约过程中的具体行为、未能履行的真实原因、资金的去向和用途。这些都是证明“没有非法占有目的”的关键事实。
第二,立即收集并保存以下证据,这些证据是证明“不是合同诈骗”的护身符:证明你具备合同履行能力的证据(如资质证书、过往成功交易记录、原材料采购凭证、生产设备清单等);证明你确实在努力履行合同的证据(如发货记录、部分交货记录、与对方的沟通记录等);证明无法履约系客观原因的证据(如政府政策变动文件、供应商违约证明、不可抗力证明、资金被第三方冻结的证明等);证明资金用于合同相关用途而非个人挥霍的证据(如银行对账单、采购合同、工资单等);证明违约后积极补救的证据(如主动联系对方说明情况、提出延期或分期方案、积极筹措资金等)。
第三,如果你的案子确实属于民事合同纠纷而非合同诈骗,律师可以针对性地向公安机关提出不构成合同诈骗罪的辩护意见,争取撤销案件或不予批捕。对于公安机关以刑事手段干预经济纠纷的,律师可以向检察机关申请立案监督。
第四,如果已经被刑事立案,注意不要因为害怕而逃跑或者毁灭证据。这些行为恰好会被认定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佐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主动沟通,才是正确的应对方式。
第五,区分一个观念:合同诈骗罪保护的是“合同信赖利益”而非“合同利益”。简单来说,法律惩罚的是利用合同来骗钱的行为,而不是惩罚合同没履行好的行为。每个做生意的都可能遇到履约困难,这是民事法律解决的问题,不应上升为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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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刑事律师李荣凤,执业证号14401201211024337,电话18998388403 | 专注诈骗罪、合同诈骗罪、职务侵占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强奸罪、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六大罪名刑事辩护
本文仅为一般性普法分析,不能替代针对个案的法律意见。 本文最后更新:2026年07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