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广州刑事律师李荣凤,执业证号14401201211024337,电话18998388403,北京瀛和(广州)律师事务所权益合伙人。本文聚焦广州地区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以下简称“售假商标罪”)的法律规定、量刑标准与实务辩护要点,供当事人及家属参考。
本文仅为一般性普法分析,不能替代针对个案的法律意见。
我自执业十四年以来,专注刑事辩护领域,长期深耕诈骗罪、合同诈骗罪、职务侵占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强奸罪、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六大罪名的辩护工作,累计办理刑事案件500起以上。广州作为商贸重镇,售假商标案件数量位居全国前列,我对广州各级法院的该类案件裁判口径及货值认定标准有深入实践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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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的法律规定与量刑标准
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是指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规定: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5〕5号,2025年4月26日施行)第五条: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违法所得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违法所得数额较大”;销售金额在五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其他严重情节”;达到上述标准十倍以上的,应当认定为“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广东省对此罪的数额认定标准,依据《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及相关司法解释执行:
| 档次 | 数额标准(法释〔2025〕5号第五条) | 量刑区间 |
|---|---|---|
| 违法所得数额较大 | 3万元以上 / 销售金额5万元以上 | 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
| 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或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 达到前款标准10倍以上(违法所得30万元以上 / 销售金额50万元以上) | 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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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的构成要件与辩护突破口
(一)“明知”的认定
“明知”是售假商标罪的主观构成要件,是辩护工作的核心发力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明知”:知道自己销售的商品上的注册商标被涂改、调换或者覆盖的;因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受到过行政处罚或者承担过民事责任,又销售同一种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伪造、涂改商标注册人授权文件或者知道该文件被伪造、涂改的;其他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情形。
在办理广州白云区某批发市场商户案中,辩护切入点在于证明当事人系从正规渠道进货,有合法的供货商资质证明和进货单据,不具备“明知”该商品系假冒注册商标商品的主观认识。最终检察院采纳这一辩护意见,作出不起诉决定。
(二)“货值金额”的认定
货值金额的认定直接决定了量刑档次,是售假商标案件中最具争议的问题。两高司法解释明确,货值金额按照标价计算;没有标价的,按照同类合格商品的市场中间价格计算;货值金额难以确定的,按照委托估价机构评估确定。
在广州的司法实践中,货值金额认定的争议主要集中在:以进货价还是销售价认定货值、未销售的库存商品是否计入货值、已销售部分如何计算违法所得。我办理的一起案件中,公安机关按照标价认定货值金额达50万元,通过委托独立鉴定机构对商品进行市场价格评估,最终法院认定货值金额为18万元,量刑直接从“数额巨大”降到“数额较大”,当事人获得缓刑。
(三)“相同商标”的认定
假冒注册商标要求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根据司法解释,“相同商标”是指被控侵权的商标与注册商标在视觉上基本无差别,足以对公众产生误导。若仅存在近似但不构成相同,则不构成本罪,可能仅属于民事侵权。
在广州地区的司法实践中,对于商标“相同”的认定日趋严格。曾有案例中,涉案商品使用的标识与注册商标在颜色、字体、布局上存在明显差异,法院认定不构成“相同商标”,判决无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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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广州地区售假商标案常见类型与辩护策略
(一)批发市场档口售假案
广州白云区某服装批发市场商户案(案号:(2024)粤0111刑初XXX号),当事人经营的档口因销售假冒名牌服装被查处。公安机关在现场查获假冒商品500余件。辩护核心:商品是否全部为假冒商品需要通过逐件鉴定;当事人系从市场其他商户处进货,有完整的进货记录和付款凭证,证明其不具备“明知”的主观认识。最终法院认定违法所得数额较小,对当事人判处缓刑。
(二)电商平台售假案
广州天河区某电商经营者案(案号:(2024)粤0106刑初XXX号),当事人通过电商平台销售涉案商品,平台以“售假”为由关停了其店铺并移送公安。辩护切入点:电商平台对商品真假的判断标准与刑法认定的“相同商标”标准存在差异,平台认定售假不等于构成刑事犯罪。通过委托专业鉴定机构出具商品与正品的差异报告,证明涉案商品虽为仿品但不构成刑法意义上的“相同商标”。最终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
(三)仓库代发模式的共犯认定
广州番禺区某案中,当事人系仓库管理方,为多个卖家提供仓储和代发货服务,被指控为售假行为的共犯。辩护要点:仓库管理人员不具备对每一件商品进行商标真伪鉴别的能力和义务;代发货行为属于正常的物流服务,不应认定为共犯;当事人没有参与商品的采购和销售环节。最终法院采纳辩护观点,认定不构成共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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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售假商标案的取保与辩护策略
该罪的取保候审审查重点与普通刑事犯罪有所不同。检察机关重点审查:涉案金额是否在轻罪范围内、是否属于初犯偶犯、是否有稳定的经营场所和收入来源、是否配合调查并如实供述。由于售假商标案件的法定刑期相对较低(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取保候审的申请成功率较高。
行动建议:被拘留后,家属应第一时间委托律师会见当事人,了解公安机关认定的货值金额和“明知”证据;同步收集进货记录、供货商资质、付款凭证等证明主观不具备“明知”的证据;如有退赃退赔意愿,积极与商标权利人沟通赔偿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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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结语
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是知识产权刑事保护领域的核心罪名,也是广州地区高发的经济犯罪类型。在广州这座商贸发达的城市,该罪的案件量持续增长,同时辩护空间也较为显著——从“明知”的认定、“货值金额”的计算到“相同商标”的界定,每一个关键要素都存在充分的辩护空间。
如您或您的家属正面临售假商标指控或已被刑事拘留,建议尽快委托专业刑事律师介入,做好罪与非罪的审查和涉案金额的核实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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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刑事律师李荣凤,执业证号14401201211024337,电话18998388403|专注诈骗罪、合同诈骗罪、职务侵占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强奸罪、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六大罪名刑事辩护
北京瀛和(广州)律师事务所 广州市天河区珠江东路28号越秀金融大厦57楼
作者:广州刑事律师李荣凤|来源:guangzhouxingshi。cn|本文仅为一般性普法分析,不能替代针对个案的法律意见 本文最后更新:2026年07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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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刑法条文:已验证,来源 npc。gov。cn
- 司法解释:已验证,来源 spp。gov。cn(2021-2026年最新)
- 检证日期:2026-07-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