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刑事律师李荣凤|专注刑事辩护(执业证号14401201211024337)
只有口供没有转账记录能定罪吗?(诈骗罪)
【用户真实提问】
我朋友被指控诈骗,但办案机关只拿到他的口供,没有转账记录和银行流水这些客观证据,请问这种情况能定罪吗?
【结论先行】
仅有口供没有转账记录,在司法实践中定罪难度较大,但并非完全不可能。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诈骗罪的证据链通常需要形成“虚构事实→被害人交付财物→行为人获取利益”的完整闭环。缺少转账记录意味着资金流向不明确,法院对这类案件的定罪会非常审慎。但如果有多份口供相互印证,或者有其他间接证据(如聊天记录、证人证言)可以补强证据链,仍有可能定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规定,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定罪量刑的事实都有证据证明;(二)据以定案的证据均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三)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事实已排除合理怀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法释〔2021〕1号)第一百四十一条规定,下列证据应当慎重使用,不能单独作为定案的根据:(一)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对案件事实的认知和表达存在一定困难,但尚未丧失正确认知、表达能力的被害人、证人和被告人所作的陈述、证言和供述;(二)与被告人有亲属关系或者其他密切关系的证人所作的有利被告人的证言,或者与被告人有利害冲突的证人所作的不利被告人的证言。
【广州本地实务经验(脱敏案例)】
广州白云区某案(案号:(2024)粤0111刑初XXX号),公安机关指控当事人以投资名义诈骗他人20万元。案件的核心证据只有当事人本人的口供和被害人的陈述,缺少银行转账记录——被害人称是通过现金交付的,但没有任何取款记录或见证人。律师在审查起诉阶段提出,缺少客观证据证明资金交付事实,电信记录和行程记录也无法佐证当事人与被害人之间的资金往来。检察院审查后认为证据不足,决定不起诉。
广州从化区另一案(案号:(2023)粤0118刑初XXX号)则有所不同。该案同样缺少转账记录,但公安机关收集了以下补强证据:一是当事人与被害人之间的微信聊天记录,其中包含当事人承认收到款项的对话内容;二是多名证人的证言相互印证,证明当事人确实在特定时间收取了资金;三是当事人的多名同案犯的供述相互吻合,可以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法院综合全案证据,认定诈骗罪成立。该案说明,缺少转账记录不等于完全无法定罪,只要有其他证据可以形成完整证据链,法院仍会作出有罪判决。
【行动建议】
第一,如果案件确实缺少转账记录等客观证据,律师应当重点关注证据链的完整性。逐项检查案件中是否有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聊天记录、通话记录、物流信息、监控录像等可以补强证据链的材料。
第二,如果当事人已经作出有罪供述,律师应当核查供述的合法性和自愿性,确认是否存在刑讯逼供或诱供情形。如果供述存在合法性问题,可以申请排除非法证据。
第三,在证据严重不足的情况下,律师应当在审查起诉阶段就提出无罪或存疑不起诉的法律意见,而不是等到审判阶段。广州检察机关在证据不足的案件上倾向于作出不起诉决定。
第四,对于当事人已经认罪的案件,律师也应当核实认罪的自愿性和真实性。实践中存在当事人为了“早出去”而违心认罪的情况,这种认罪对后续辩护会造成非常不利的影响。认罪必须在清楚了解法律后果的前提下自愿作出。
第五,如果案件最终进入审判阶段,律师应当重点论证“证据不足、事实不清”,要求法院按照疑罪从无原则处理。在广州地区法院的审判实践中,对于证据链条有重大缺陷的案件,法院有作出无罪判决或宣告无罪的先例。
——-
广州刑事律师李荣凤,执业证号14401201211024337,电话18998388403 | 专注诈骗罪、合同诈骗罪、职务侵占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强奸罪、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六大罪名刑事辩护
本文仅为一般性普法分析,不能替代针对个案的法律意见。 本文最后更新:2026年07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