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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只是帮忙收款,也算诈骗共犯吗?(诈骗罪)

【用户真实提问】

我一个朋友让我帮忙收一笔钱,说他是做生意的周转一下,我就把银行卡号和微信收款码给他了,钱到了之后我转给他了。现在他被抓了说是诈骗,警察也找我了,说我是共犯。我就是帮忙收个款,一分钱都没拿,也算犯罪吗?

【结论先行】

帮忙收款是否构成诈骗共犯,核心在于你是否知道或应当知道这笔钱是诈骗所得。如果你确实完全不知情、没有参与诈骗的任何环节、也没有从中获利,理论上不构成诈骗共犯。但司法实践中,“我不知情”这个抗辩需要客观证据支撑——如果收款行为存在异常(如收到钱后立即转走、使用多个账户分散收款、收取明显高于市场行情的手续费等),司法机关会推定你主观上“应当知道”从而认定共同犯罪。广州地区法院对“码农”(专门帮诈骗团伙收款的人)的打击力度逐年加大,建议如实向办案机关讲清经过,不要隐瞒。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1〕7号)第七条规定,明知他人实施诈骗犯罪,为其提供信用卡、手机卡、通讯工具、通讯传输通道、网络技术支持、费用结算等帮助的,以共同犯罪论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规定,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广州本地实务经验(脱敏案例)】

广州花都区某案(案号:(2024)粤0114刑初XXX号),当事人甲某被朋友邀请帮忙收款,朋友称是做电商需要资金周转。甲某将自己的银行卡、微信和支付宝收款码提供给对方使用,三个月内共收款约47万元,每笔到账后甲某立即转给朋友。甲某未收取任何手续费,也不了解朋友的真实业务。案发后甲某主动到公安机关说明情况,提供了与朋友的聊天记录、转账记录等证据,证明自己对诈骗事实不知情。检察院审查后认为甲某主观上不具有共同诈骗的故意,不构成诈骗共犯,作出不起诉决定。

广州增城区另一案(案号:(2023)粤0118刑初XXX号)则不同。当事人乙某明知对方从事的是“刷单返利”类诈骗,仍将自己的多张银行卡和收款码以每月3000元的价格出租给对方使用,并在收款后按对方指令快速转账至多个账户。乙某共收款约82万元,获利1.2万元。法院认定乙某构成诈骗罪的共犯(从犯),鉴于乙某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且全部退赃,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区分两案的关键在于:甲某对诈骗事实确实不知情且有客观证据支撑,乙某则明知对方从事非法活动仍提供帮助并从中获利。前者不构成犯罪,后者构成诈骗共犯。

此外,即使不构成诈骗共犯,如果当事人明知或应知资金是犯罪所得仍帮助转移,还可能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行动建议】

第一,如果只是帮忙收款确实不知情,应当如实向办案机关说明情况,并提供以下证据:与使用人的聊天记录(证明对方告知的用途)、未收取手续费的证明、自己对对方业务的了解程度说明、正常工作收入证明等。完整的证据链是脱罪的关键。

第二,如果已经意识到对方的资金可能有问题但仍然帮忙收款,应当尽快停止收款行为,并在律师的指导下主动向公安机关说明情况,争取自首认定和从宽处理。

第三,不要销毁证据。有些人在被调查后急于删除聊天记录、转账记录等,这种行为反而会被认定为“毁灭证据”,加重司法机关对你主观恶意的认定。

第四,不要说谎。在诈骗共犯案件中,司法机关判断主观明知的一个重要方式就是看你在不同阶段的陈述是否一致。一次说谎会导致你所有的辩解都不被采信。

第五,即使是构成共犯,作为从犯也有较大的从轻空间。建议尽快委托律师介入,评估案件风险,制定应对策略。广州地区法院对收款类从犯的量刑通常比主犯轻两到三个档次,积极退赃和认罪认罚可以进一步减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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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刑事律师李荣凤,执业证号14401201211024337,电话18998388403 | 专注诈骗罪、合同诈骗罪、职务侵占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强奸罪、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六大罪名刑事辩护

本文仅为一般性普法分析,不能替代针对个案的法律意见。 本文最后更新:2026年07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