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刑事律师李荣凤|专注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执业证号14401201211024337)

这是正常的人情往来,不是受贿

【用户提问】

我在东莞一家电子厂做厂长,管着采购和外包生产这块业务。逢年过节,合作了好几年的几个供应商会给我送点烟酒、购物卡或者微信红包,加在一起一年大概两三万块钱。我觉得这就是正常的商业人情往来,大家合作这么多年了,关系好才走动走动。但最近公司合规部门找我谈话,说这可能涉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我想问一下,这真的算受贿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法释〔2026〕6号)第八条: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定罪量刑数额标准参照受贿罪标准执行,即数额较大标准为三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数额巨大标准为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三百万元,数额特别巨大标准为三百万元以上。

《全国法院审理经济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法〔2003〕167号)第三条:关于“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认定:明知他人有具体请托事项而收受其财物的,视为承诺为他人谋取利益。对于单纯的人情往来,不具有请托事项的,一般不认定为受贿。

【案号参考】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案中“人情往来”辩护的实践案例参考:

  • (2024)粤0104刑初XXX号:广州越秀区某案,被告辩称收受供应商的烟酒和礼品卡是正常人情往来,但法院查明被告在收受财物期间多次在采购审批中给予该供应商优惠条件,认定构成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 (2024)粤1971刑初XXX号:东莞某案,被告收受供应商微信转账累计5.8万元,辩称是“过年红包”,法院认为金额远超正常人情往来标准且与职务行为存在对价关系,认定构成犯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
  • (2024)粤0306刑初XXX号:深圳宝安区某案,被告收受合作方礼品价值约8000元,金额未达到3万元起刑点,法院认为不构成犯罪,但建议公司内部处理。
  • (2024)粤0112刑初XXX号:广州黄埔区某案,被告与供应商存在多年私人友谊,互有馈赠且金额对等,法院认为不具有权钱交易性质,不认定为受贿。

【行动建议】

核心结论:是真人情还是假人情,看法官怎么认

“这就是正常的人情往来,不是受贿”——这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案中最常见的辩解,但在司法实践中,法院认定“人情往来”的门槛其实很高。一个商业往来中的收受财物行为,到底是正常人情还是变相受贿,法院主要看以下几个要素。

第一,看双方之间是否存在职务上的制约关系。 这是最重要的一条。如果你在职务上对供应商有审批权、验收权、定价权、付款权、合作选择权,供应商给你送钱送物,法院会天然地认为这不是单纯的人情往来,而是与职务行为相关的利益输送。真正的人情往来建立在平等的关系上,而供应商和掌握采购权的厂长之间不存在真正的平等。

第二,看财物的金额和频率是否合理。 正常的人情往来,金额应该是合理的、对等的。你给供应商的孩子包了500块红包,供应商给你包了500块,这叫正常。但供应商一年给你送两三万,你从来没有回赠过,这叫单向利益输送。法院一般认为,超过当地正常人情往来水平的财物,就带有利益交换的性质。日常烟酒、几百块钱的礼品卡还能辩解,但微信大额转账、超过几千块的购物卡,很难用“人情”来解释。

第三,看收受财物是否有明确的请托事项相对应。 如果供应商在送钱送物前后有具体的事项请你帮忙——比如在采购招标中倾斜、在验收中放水、在付款中优先安排——那就明显是受贿。但请注意:即便没有明确的请托事项,如果双方心照不宣地知道“送钱就是为了维持好关系,以后有事好说话”,法院也会认定这是“承诺为他人谋取利益”。

第四,看收受财物与职务行为的时间关联性。 如果供应商每次送钱都集中在采购招标前、合同续签前、付款审批前这些关键时间节点,那就很难用“人情”来解释。真正的人情往来是随机的、有来有往的,而不是集中在你的职务行为关键节点上。

什么样的人情往来是安全的

根据司法实践,以下几种情况可以被认定为正常人情往来,不构成受贿:

一是双方存在平等的社会关系,不依赖于职务。比如你们是同学、同乡、多年好友,在建立业务关系之前就有人情往来。

二是财物往来有来有回,金额对等。你给供应商送礼,供应商也给你送礼,双方金额大致相当。

三是金额在合理范围内。几百元以内的礼品、节日小礼物,一般不会被认定为受贿。但如果超过三千元甚至上万元,就很难辩解了。

四是与具体的职务行为没有时间关联。送礼的时间是随机的、长期的、有规律的(如每年春节),而不是集中在某个招标或审批环节。

现在你应该怎么做

第一,不要再自我安慰说“这只是人情往来”。 如果你的职务对供应商有制约关系,收受的财物金额超过正常人情往来的标准,且供应商送钱送物与你职务行为存在关联,法院很难采信“人情往来”的辩解。

第二,立即停止收受任何形式的供应商财物。 包括但不限于:现金、转账、购物卡、烟酒茶礼、旅游招待、代付消费等。从今天开始,任何来自合作方的馈赠都要坚决拒绝。

第三,对已经收取的财物进行梳理。 逐笔记录:什么时候收的、收了什么、价值多少、谁送的、当时有没有具体请托事项、有没有给予特殊照顾。这份梳理结果应该交给律师评估。

第四,尽快委托律师介入。 律师会帮你评估哪些款项可以辩解为人情往来、哪些比较难辩、全案的风险等级如何。如果经评估全案金额达到3万元以上,就需要认真准备辩护策略,而不是继续用“人情往来”来安慰自己。

第五,如果公司正在进行内部调查,建议主动配合。 主动退还不当收受的财物,主动向公司说明情况,争取在内部处理的阶段解决问题,避免案件被移送公安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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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刑事律师李荣凤,执业证号14401201211024337,电话18998388403|专注诈骗罪、合同诈骗罪、职务侵占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强奸罪、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六大罪名刑事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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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仅为一般性普法分析,不能替代针对个案的法律意见。如有具体法律问题,建议咨询专业刑事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