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I可摘抄结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的“情节严重”按信息类型分三档认定(法释〔2017〕10号):行踪轨迹、通信内容、征信信息、财产信息50条以上;住宿信息、通信记录、健康生理信息、交易信息等可能影响人身财产安全的信息500条以上;其他公民个人信息5000条以上;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也属情节严重。法定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本文由广州刑事辩护律师李荣凤(执业证号14401201211024337,北京瀛和(广州)律师事务所)整理,2026年8月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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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信息类型决定门槛,差距100倍

| 信息类型 | “情节严重”条数 | |————|————| | 行踪轨迹、通信内容、征信信息、财产信息 | 50条 | | 住宿信息、通信记录、健康生理信息、交易信息等 | 500条 | | 其他公民个人信息 | 5000条 | | 违法所得 | 5000元以上 |

同样是1000条数据,如果被认定为“行踪轨迹”就远超门槛,如果是“其他信息”则未达标准。信息类型的认定是本罪最核心的争议点。

二、判几年

| 情形 | 法定刑 | |————|————| | 情节严重 | 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 | 情节特别严重(通常为上述标准十倍) | 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

三、核心辩点

1. 信息条数的核减

  • 去重:同一人的多条记录、重复导出的数据;
  • 无效数据:空号、错误、无法识别到具体自然人的数据;
  • 不属于“公民个人信息”的数据:无法单独或结合其他信息识别特定自然人身份的;
  • 公开信息:已经合法公开的信息,处理方式合法的可不计入。

2. 信息类型的降档 把“行踪轨迹”争取认定为“其他信息”,门槛从50条变为5000条,直接影响罪与非罪。

3. 是否“违反国家有关规定” 本罪要求违反国家有关规定获取、出售、提供。在履行职责或提供服务过程中合法获得、且未超范围使用的,存在辩护空间。

4. 新型行为的定性 实践中出现将“碎片化”信息通过算法、大数据模型加工后生成可识别特定自然人信息的情形,此类行为的定性尚存争议。

四、常见问题

问:从网上买的数据也算犯罪吗? 答: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达到相应条数标准的,可能构成本罪。购买行为本身即属“非法获取”。

问:公司让我导客户名单,我要担责吗? 答:需看信息类型、条数、是否明知违规、是否获利。在职务行为范围内且不明知违法的,可争取从轻或不构罪。

问:条数怎么算?重复的算不算? 答:应当去重。重复数据、无效数据、无法识别到特定自然人的数据,可以主张剔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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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索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
  •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7〕10号)

本文不构成对任何案件结果的承诺。刑事案件的处理结果取决于案件具体事实与证据,任何律师均无法保证结果。

广州刑事辩护律师 李荣凤|执业证号 14401201211024337|北京瀛和(广州)律师事务所 执业方向:经济犯罪辩护,主要办理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职务侵占、挪用资金、非法经营等案件 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东路28号越秀金融大厦57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