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刑事律师李荣凤(执业证号14401201211024337)解答:诈骗罪,借钱不还和诈骗之间,隔着四个字——非法占有目的。有这个目的,就是诈骗;没有,就是民事纠纷。依据刑法第266条。

借钱不还和诈骗之间,隔着四个字——非法占有目的。有这个目的,就是诈骗;没有,就是民事纠纷。判断的标准不是“还没还钱”这个结果,而是借钱时的主观状态和借钱后的客观行为。法律上区分两者,通常看四个方面。第一,资金去向:钱拿去生产经营了,还是挥霍、转移、赌博了?如果借了钱确实投入生意、进了货、付了工资,只是生意亏了还不上,这叫民事债务纠纷,不叫诈骗。如果借了钱就拿去还赌债、个人消费、转移给亲属,那非法占有目的就很难洗掉。第二,履约能力:借钱的时候有没有还款能力?明知没有能力还仍然借钱,这个很危险。第三,履约行为:收钱后有没有实际履约?进货了、发货了、施工了,这些都是履约行为;收了钱就“失联”,那基本坐实了。第四,事后表现:是积极想办法还钱、主动沟通协商,还是关机跑路、换号消失?最危险的情况是借钱的理由是编的。比如嘴上说“做生意周转”,实际拿去还债或者消费。这种情况容易被认定有非法占有目的。但即便理由是编的,如果钱确实拿去还了债(不是挥霍)、人一直在还钱、电话微信都联系得上,仍有争取民事纠纷的空间。最致命的是借了钱就关机、换号、人跑了,那基本坐实了诈骗。现在最要紧的是保全证据。把聊天记录、转账记录、还款记录全部留好,千万别删、别失联。每一次还款记录——不管是微信转账、银行汇款还是现金还款的证人证言——都是证明“他真打算还”的硬证据。如果已经有民事判决或调解协议,更要留好,这能证明双方一直把这个事当民事纠纷处理。河北高院有一个再审改判无罪的参阅案例(肖军案),核心规则就是:借款人用真实身份借款、未携款逃匿、有还款行为的,仅凭“到期没还”不能认定非法占有目的,损失能通过民事途径救济的不宜定诈骗罪。这个案例的裁判规则对民间借贷型诈骗的辩护很有参考价值。


法律依据: 刑法第266条:诈骗罪要求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核心区分:有还款意愿和还款行为的属民事债务纠纷,不构成诈骗;虚构借款理由、携款逃匿、无履约能力的,可能被认定具有非法占有目的而构成诈骗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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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刑事律师李荣凤 · 每日一答 执业证号14401201211024337 · 北京瀛和(广州)律师事务所 电话/微信:18998388403 以上分析基于公开法律信息,具体到你家案子,需看了案卷才能判断。本文仅为一般性普法分析,不构成针对个案的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