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刑事律师李荣凤(执业证号14401201211024337)解答:职务侵占,算。财务人员攥着账本,虚列支出、做假账把公司的钱套出来,就是利用职务便利把本单位财物占为己有——典型的职务侵占,板上钉钉。依据刑法第271条。

算。财务人员攥着账本,虚列支出、做假账把公司的钱套出来,就是利用职务便利把本单位财物占为己有——典型的职务侵占,板上钉钉。

而且虚列支出这个行为本身,恰恰是认定非法占有目的最硬的证据。为什么?因为做假账说明他想让这笔钱从账上消失——如果只是暂时借用,账上挂个往来款就行了,没必要编假支出、伪造凭证。假账、假发票、虚列的费用——每一样都在告诉办案机关:这个人从一开始就没打算还。

所以这类案件的辩护空间,不在定不定罪上,而在数额、从犯认定和量刑从宽上。

先说数额。虚列支出套出来的钱,不一定全是侵占。有些可能是公司实际发生的费用,只是走了不规范的方式报销——比如真实的业务招待费,没发票就虚列了其他名目。这部分如果有实际业务对应的证据,可以争取从侵占数额中核减。但要证明虚列的支出背后有真实业务,需要逐笔核对:请了谁、花在哪、有什么佐证。

再说从犯。如果财务人员是受领导指使做的假账——老板让我这么做的——可以争取从犯认定。刑法第27条规定:从犯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但前提是如实说清钱的去向:钱进了谁的口袋、自己拿了多少、有没有分到好处。如果钱全进了领导腰包,自己只是执行指令拿死工资,从犯的认定空间就大。

拦个坑:财务人员出事后,最本能的反应是把假账改回去或者删掉记录——这是最致命的操作。销毁证据直接坐实非法占有目的和对抗调查,从重情节全凑齐了。正确的做法是:原样保存所有账目、凭证、电子数据,让律师去判断哪些对你有利、哪些不利。账目本身就是双刃剑——假账对定罪不利,但如果你能证明假账是受指使做的、钱没进自己口袋,同样的账目反而成了从犯认定的证据。

还有一点:如果案件涉及多人——指使的领导、执行的财务、分钱的关联方——让律师尽快理清各自的角色和获利比例。财务人员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直接决定量刑幅度。主犯和从犯之间,可能差好几年。

最后说一个这类案件的关键策略:如果财务人员确实是受指使做假账,一定要让律师尽快固定指使证据——老板的口头指令有没有聊天记录、有没有其他同事可以作证、公司内部有没有审批流程留痕。这些证据越早固定越好,因为指使者可能会销毁痕迹、推卸责任。从犯认定的核心就是证明你不是主谋、不是决策者、只是执行者。财务人员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直接决定量刑幅度——主犯和从犯之间可能差好几年,这个差距值得花全力去争。


法律依据: 刑法第271条:利用职务便利虚列支出、做假账套取本单位资金,属典型的职务侵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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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刑事律师李荣凤 · 每日一答 执业证号14401201211024337 · 北京瀛和(广州)律师事务所 电话/微信:18998388403 以上分析基于公开法律信息,具体到你家案子,需看了案卷才能判断。本文仅为一般性普法分析,不构成针对个案的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