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由广州刑事律师李荣凤撰写】我是广州刑事律师李荣凤,执业证号14401201211024337,执业14年,北京瀛和(广州)律师事务所权益合伙人,专注诈骗罪、合同诈骗罪等刑事辩护。电话18998388403,办公室位于广州市天河区珠江东路28号越秀金融大厦57楼。
一、“办不成事”与“诈骗”,家属最怕的就是这一步
刘某被指控向被害人承诺可办理入学事项,收取款项后并未全部用于办事,最终事情也没办成,被骗款项金额已达到“数额巨大”标准。
这类请托型案件,家属往往最纠结:钱收了,事没办成,这到底是民事委托纠纷,还是刑事诈骗?办案机关认为构成诈骗,家属则认为只是“没办成事”。这个定性之争,直接决定案件走向。
二、侦查初期介入:先做无罪评估,再调整策略
我们团队在侦查阶段初期就介入本案。根据前期多次会见了解到的案情,最初制定的辩护策略是:收款后有实际办事行为,不能仅凭事情没办成或没及时退款,就推定刘某必然构成刑事犯罪。
然而阅卷后,结合当地司法裁判倾向,我们判断:指控刘某涉嫌诈骗在定性上虽有部分争议,但全案做无罪辩护的空间相对较小。于是果断调整辩护策略——从“全案无罪”转向“争取最有利的结果”:在降低犯罪金额的基础上,全力争取法定从轻、减轻处罚情节。这一步策略调整,是本案成功的关键。
三、三个从宽情节,一个一个争取
第一,认定自首。
刘某系经民警电话传唤主动到办案机关接受调查。办案机关最初以“刘某到案后否认有实施诈骗行为”为由,不认定自首。
我们提出:刘某如实供述了自己的全部行为事实,其对行为是否属于犯罪的相关辩解,属于对行为性质的辩解,属于法律评价的范畴,不影响自首的成立。我们向办案机关提交书面意见详细论述,经过多次沟通,最终成功争取到自首情节的认定——这是关键的法定从轻、减轻处罚情节。
第二,退赔+谅解。
刘某家属在案发后即向被害人退赔并取得谅解。被害人所遭受的经济损失已完全弥补,危害结果显著较小,进一步体现了认罪悔罪意愿。
第三,认罪认罚。
在争取到从轻、减轻情节后,充分利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向办案机关提出罪轻辩护意见,开展量刑协商。
四、结果:数额巨大,获量刑以下+缓刑
最终,刘某在被控诈骗且数额巨大的情况下,获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并适用缓刑的轻判。
本案涉案金额虽已达数额巨大,对应量刑幅度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但通过策略调整、自首认定、退赔谅解、认罪认罚的组合,最终在法定量刑幅度以下判处刑罚并被宣告缓刑——当事人免受牢狱之灾。
五、这个案子给家属的三点启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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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没办成”≠“一定诈骗”,但也不是“一定无罪”。 定性有争议的案件,全案无罪辩护空间小的时候,及时调整策略、争取最有利的量刑结果,往往是更务实的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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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首认定,别轻易放弃。 “电话传唤主动到案”加上“如实供述事实”,即使对行为性质有辩解,也可能认定自首。这个情节值得全力争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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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赔+谅解,永远是最硬的筹码。 经济损失全部弥补+被害人谅解,在量刑协商中的分量,怎么强调都不为过。
六、现在该做什么
如果家属正面临类似处境——委托办事未成被控诈骗——最该做的是:①立即委托律师会见,固定“有实际办事行为、无非法占有目的”的事实;②评估定性空间:是全案无罪,还是争取量刑最优;③尽快退赔,争取谅解,为量刑协商打基础。
具体到个案,需要看了案卷才能判断。加李荣凤律师微信 18998388403(首次咨询30分钟免费),或点这里使用免费咨询。定性之争,越早介入越主动。
常见问题
请托办事未成,一定构成诈骗罪吗? 不一定。核心看“非法占有目的”:有无虚构身份或能力、收款后是否用于办事、有无积极退款意愿。有实际办事行为、积极协商退款的,可能不构成诈骗。
电话传唤到案算自首吗? 关键看两点:是否主动到案(未经强制措施)、是否如实供述主要事实。对行为性质的辩解不影响自首认定,但隐瞒关键事实会影响。
广东地区诈骗罪数额巨大的标准是多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66条及粤高法发〔2020〕规定,广东一类地区(广州等):数额较大为6000元以上,数额巨大为10万元以上,数额特别巨大为50万元以上。
本文仅为一般性普法分析,不构成针对个案的法律意见。如需针对具体案情的分析,请联系李荣凤律师团队(微信18998388403,执业证号144012012110243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