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经营罪】+【再审无罪】张文孝民间票据贴现再审改判无罪案(案号:(2016)闽刑再3号)

【本文由广州刑事律师李荣凤撰写】我是广州刑事律师李荣凤,执业证号14401201211024337,北京瀛和(广州)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广州市律师协会经济犯罪刑事法律专业委员会委员,自2012年执业至今,办理案件500多起,近30起无罪案例,专注诈骗罪、合同诈骗罪、职务侵占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非法采矿罪、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组织卖淫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串通投标罪、虚开发票罪、贷款诈骗罪、非法经营罪、走私犯罪、强奸罪等刑事辩护。电话18998388403,办公室位于广州市天河区珠江东路28号越秀金融大厦57楼。 案情回顾 2011年5月至8月,福州某燃料公司业务员王焕清利用职务便利,将24张合计763万元的银行承兑汇票截留后,以8.5%至10%的贴息卖给张文孝。张文孝再以3.6%至6%的贴息,将其中18张面值315万元的汇票卖给泉州安华商贸公司,将6张面值448万元的汇票卖给福州优加机械公司,获利38.121万元。一审以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罚金40万元;二审改判缓刑;中院再审维持原判;福建高院提审后,于2017年10月12日撤销原判、宣告无罪。 辩护难点 其一,定性之难。控方把买卖汇票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三)项“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涉案763万元远超立案标准,表面“情节严重”;其二,边界之难。民间票据中介与银行贴现、支付结算外观相似,容易被“口袋化”入罪;其三,程序之难。前三个程序均维持有罪,缓刑在身,家属极易接受“认罪换缓刑”的现实。 裁判要旨 福建高院认定:张文孝以低于票面金额的贴息率购得汇票、再以较高贴息率卖出赚取利差,本质是收取对价转让票据,未将票据权利转让给银行、未改变票据流通性,不属票据贴现;出票、承兑、兑付均由银行完成,其仅实施票据流转的中间环节,未取代银行为收付款人提供支付结算和资金清算服务,不属支付结算行为。现行刑法及立法、司法解释均未将民间票据贴现列入非法经营罪,扩张适用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三)项定罪违背罪刑法定原则,依法改判无罪。 家属启示 一是定性先行。金融类案件先问“行为属于刑法列举的哪一类”,不能以数额大倒推入罪;二是缓刑不等于终局。留有犯罪记录对经营、征信、子女政审影响深远,符合条件应坚持申诉;三是程序走到底。本案历时六年、四轮程序,最后一步才翻盘,家属的坚持是前提。 免责声明 本实录依据公开裁判文书整理,仅供家属学习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个案情况不同,具体案件请及时委托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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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经营罪】+【再审无罪】钟瑛传销下游店主再审改判无罪案(案号:(2016)川刑再2号)

【本文由广州刑事律师李荣凤撰写】我是广州刑事律师李荣凤,执业证号14401201211024337,北京瀛和(广州)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广州市律师协会经济犯罪刑事法律专业委员会委员,自2012年执业至今,办理案件500多起,近30起无罪案例,专注诈骗罪、合同诈骗罪、职务侵占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非法采矿罪、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组织卖淫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串通投标罪、虚开发票罪、贷款诈骗罪、非法经营罪、走私犯罪、强奸罪等刑事辩护。电话18998388403,办公室位于广州市天河区珠江东路28号越秀金融大厦57楼。 案情回顾 2005年8月,钟瑛购买河南洛阳卢会公司产品成为会员,经考察培训后接手绵阳62号专卖店并办了营业执照。经营模式是:会员直接向公司汇款,凭汇款单到专卖店报单领货,专卖店按报单额从公司领取5%开店补贴。至2006年10月,949人经该店报单向公司汇款447.7万元;此后工商部门两次认定该公司属传销。钟瑛于2006年10月关店并退出违法所得10万元,仍先被以组织、领导传销罪判三年缓三年,抗诉后改判三年实刑;发回重审又改以非法经营罪判二年缓二年;四川高院再审开庭后,于2018年1月12日改判无罪。 辩护难点 其一,主观故意。能否证明钟瑛明知卢会公司是传销组织;其二,客观行为。其是否实际“发展会员”;其三,数额归属。447.7万元报单额能否算到专卖店头上;其四,程序瑕疵。兜底条款未经逐级请示。 裁判要旨 四川高院逐项审查后认定:钟瑛经营期间卢会公司尚未被认定为传销组织,公司有营业执照、生产基地、实体产品、质检手续并有政府机构宣传推广,“明知未取得直销牌照不等于明知营销方式违法”,且经营取得工商许可,主观故意不成立;报单人员中仅两人证实系其发展入会,光盘数据显示经其介绍购货的会员仅5人,发展会员证据不足;专卖店仅审查汇款、转交手续、代发产品,系后续服务,报单额应归公司而非专卖店,店补系自负房租工资后的劳务所得,电子数据未经司法会计鉴定、无财务凭证印证,不能单独定案;适用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兜底条款未经逐级请示即定罪,属程序违法。据此改判无罪。 家属启示 传销案下游经销商、专卖店店主做责任切割,看三件套:主观上是否信赖工商登记与公司证照、客观上是否仅提供报单发货等劳务、数额上交易额能否打回公司。本案历时十余年,历经提审发回、重审、申诉、再审开庭,家属坚持申诉是翻案的前提。 免责声明 本实录依据公开裁判文书整理,仅供家属学习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个案情况不同,具体案件请及时委托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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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诈骗罪】+【再审无罪】+(2018)最高法刑再3号:违规申报不等于诈骗,三罪全撤的产权保护标杆案

【本文由广州刑事律师李荣凤撰写】我是广州刑事律师李荣凤,执业证号14401201211024337,北京瀛和(广州)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广州市律师协会经济犯罪刑事法律专业委员会委员,自2012年执业至今,办理案件500多起,近30起无罪案例,专注诈骗罪、合同诈骗罪、职务侵占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非法采矿罪、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组织卖淫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串通投标罪、虚开发票罪、贷款诈骗罪、非法经营罪、走私犯罪、强奸罪等刑事辩护。电话18998388403,办公室位于广州市天河区珠江东路28号越秀金融大厦57楼。 一、案情回顾 张文中是物美集团创始人。2002年国家实行国债技改贴息政策,物美集团作为民营企业,以国有企业诚通公司名义申报,获批后未实施项目,并以签订虚假合同、开具虚假发票为手段获得1.3亿元贷款用于公司日常经营;2003年财政部将3190万元贴息资金拨付到诚通公司后汇入物美集团账户,用于偿还公司贷款。另两宗指控:一是单位行贿,收购泰康公司股份过程中,事后给付国旅总社办公室主任赵某30万元、给付粤财公司总经理梁某500万元;二是挪用资金,1997年与泰康公司董事长商定挪用4000万元申购新股,盈利1000余万元后归还。2008年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认定三罪,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十八年并处罚金五十万元;2009年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改判十二年。张文中坚持申诉,最高法2017年12月27日决定再审,2018年5月30日作出(2018)最高法刑再3号刑事判决:撤销原一、二审判决,张文中、张伟春、物美集团三罪全撤、均无罪,已执行罚金及追缴财产依法返还。 二、辩护难点 案子横跨诈骗、行贿、挪用三罪,每项指控都有“看起来像”的事实基础——确实借名申报了、确实给钱了、确实挪用资金申购新股了。家属最容易陷入“这些事都干了,还能翻吗”的绝望。辩护要做的,是把每一个“像”拆开,证明它们都够不上刑法各罪的构成要件。 三、裁判要旨 诈骗罪规定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要求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申报违规与诈骗犯罪是两回事。最高法逐罪改判:其一,诈骗罪——申报时国债贴息政策已调整,民营企业本有申报资格,物美申报的物流、信息化项目均属重点支持对象,申报过程虽有违规行为,但未实施虚构事实、隐瞒真相以骗取贴息资金的诈骗行为,并无非法占有3190万元的主观故意,不符合诈骗罪构成要件。其二,单位行贿——给付赵某30万元系事后感谢,并非为了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付梁某500万元系被索要,均不符合单位行贿罪构成要件。其三,挪用资金——挪用4000万元申购新股的事实清楚,但原判认定“归个人使用、为个人谋利”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最高法强调:严禁把经济纠纷当作经济犯罪、把一般违法违规当作刑事犯罪处理,严格遵循罪刑法定、证据裁判、疑罪从无原则。 四、家属启示 第一,有违规不等于有诈骗。借名申报、签订虚假合同、开具不合规发票,是行政违规、程序瑕疵,与刑法上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财物”是两回事;先还原政策背景和产业事实,再谈“骗”字。第二,钱用在哪里,决定有没有非法占有目的——3190万元用于偿还公司贷款、1.3亿元用于公司日常经营,资金全部流向企业而非个人挥霍、转移、赌博,这是最硬的客观证据。第三,判决生效不是终点——本案从2009年二审生效到2018年再审改判,张文中走了九年,最终三罪全撤、罚金追缴全部返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申诉、再审通道真实存在,家属不要轻易放弃。 五、免责声明 本文基于最高人民法院公开判决书(案号(2018)最高法刑再3号)撰写,仅为一般性普法分析,不构成针对个案的法律意见。如企业主家人被以诈骗类罪名立案,请尽快委托律师阅卷分析,电话189983884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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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诈骗罪】+【再审无罪】+(2018)最高法刑再6号:提货未结算不是诈骗,经济纠纷与刑事诈骗的界限

【本文由广州刑事律师李荣凤撰写】我是广州刑事律师李荣凤,执业证号14401201211024337,北京瀛和(广州)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广州市律师协会经济犯罪刑事法律专业委员会委员,自2012年执业至今,办理案件500多起,近30起无罪案例,专注诈骗罪、合同诈骗罪、职务侵占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非法采矿罪、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组织卖淫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串通投标罪、虚开发票罪、贷款诈骗罪、非法经营罪、走私犯罪、强奸罪等刑事辩护。电话18998388403,办公室位于广州市天河区珠江东路28号越秀金融大厦57楼。 一、案情回顾 赵明利是辽宁鞍山一家铆焊加工厂的承包人。1992年起,该厂与东北风冷轧板公司建立持续钢材购销关系,长期先提货、后结算,符合双方交易惯例。1992年4月底至5月初,赵明利四次提货冷轧板46.77吨,价值134189.50元,每次都预交支票、履行正常提货手续,只是未将发货通知单结算联交回财会部。关键在提货之后他仍在持续付款:1992年5月4日转账22万余元、5月29日转账12万余元、1993年3月30日又转2万元。后双方对货款是否结清产生争议,1994年8月公司以诈骗为由报案,赵明利被收容审查、逮捕。一审法院1998年判决无罪,检察机关抗诉后,二审改判诈骗罪,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二十万元。赵明利申诉多年被驳回,2015年7月病逝。2016年8月其妻马英杰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诉,最高法于2019年1月3日作出(2018)最高法刑再6号刑事判决:撤销原二审判决,赵明利无罪,已执行罚金依法返还。 二、辩护难点 这个案子的难点在于:表面看“提了货、没结算、还欠着钱”,指控方把这三个字眼一摆,家属自己都会慌。真正的辩护战场是“非法占有目的”四个字——要证明赵明利从头到尾是真心做生意,而不是想赖掉这批货。 三、裁判要旨 诈骗罪规定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成立要件是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其中“非法占有目的”是罪与非罪的分水岭。最高法在本案确立了货物交易型案件判断非法占有目的的七项客观因素:一是是否使用虚构交易主体、伪造印章单据等欺骗手段使对方陷于错误认识;二是是否具备支付货款能力;三是提货后是否继续支付货款;四是是否承认提货事实;五是是否无正当理由拒不付款;六是延迟付款是否符合双方交易习惯;七是提货后是否逃匿。逐项对照,赵明利预交支票正常提货,没有欺骗手段;提货期间及之后持续转账付款,从未否认提货、从未逃匿——未结算只是双方未做最终对账的履约争议。更深一层,公司开单员工证实开单前已确认预交支票情况,公司完全可以通过对账发现未结算,相关人员没有陷入错误认识,更不是基于错误认识交付货物。最高法明确:经济纠纷与刑事诈骗的实质界限,在于是否通过虚假事实骗取财物;能够通过民事诉讼获得救济的正常商业纠纷,不应动用刑罚这一最后手段。 四、家属启示 第一,做生意欠款不等于诈骗。只要对方持续付款、承认欠账、没有跑路,即使货款未结清,也是合同纠纷。第二,办案机关只盯着“没付钱”一个动作时,辩护律师要把七项证据逐项摆出来,在批捕前提交检察院。第三,案发前的持续付款记录是金子——本案那几笔转账进账单,直接否定了非法占有目的。家里做生意的,每一笔对公转账记录都要留好,那是证明“我是真做生意、不是真骗钱”的最硬证据。还要记住:判决生效多年、当事人已离世,家属仍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代为申诉——本案正是赵明利病逝后,其妻马英杰申诉,最高法提审改判无罪。 五、免责声明 本文基于最高人民法院公开判决书(案号(2018)最高法刑再6号)撰写,仅为一般性普法分析,不构成针对个案的法律意见。如家人因经济纠纷被以诈骗罪立案,请尽快委托律师阅卷分析,电话189983884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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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诈骗罪】+【再审无罪】+(2020)冀刑再3号:借钱不还不等于诈骗,非法占有目的证据不足

【本文由广州刑事律师李荣凤撰写】我是广州刑事律师李荣凤,执业证号14401201211024337,北京瀛和(广州)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广州市律师协会经济犯罪刑事法律专业委员会委员,自2012年执业至今,办理案件500多起,近30起无罪案例,专注诈骗罪、合同诈骗罪、职务侵占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非法采矿罪、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组织卖淫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串通投标罪、虚开发票罪、贷款诈骗罪、非法经营罪、走私犯罪、强奸罪等刑事辩护。电话18998388403,办公室位于广州市天河区珠江东路28号越秀金融大厦57楼。 一、案情回顾 肖军是无锡咖喱盒子餐饮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2014年12月8日,他以公司上新项目需要资金为由,向张进军借款300万元,期限1个月,利息20%(6万元)。12月8日、10日,张进军分两笔打款200万元、100万元。肖军收款后,将150万元用于归还欠林晓旻的借款、99.99万元用于归还欠祁学军的借款、8.5万元归还欠周波的欠款,其余转给他人及转入本人账户。借款到期后未如约还款。2015年7月24日,法院就民间借贷纠纷作出民事判决,判令肖军偿还本金300万元及利息;判决进入执行程序后已扣划执行款33万余元;2015年5月18日,肖军还与张进军签订协议,将其在清大餐研商务俱乐部的全部出资转让给张进军。2017年3月刑事立案后,民事执行被裁定中止。肖军一审被判诈骗罪、有期徒刑十二年,发回重审后仍判十二年,二审维持原判。其母王菊芬坚持申诉,河北高院提审后,于2020年10月30日作出(2020)冀刑再3号刑事判决:撤销原判,肖军无罪。 二、辩护难点 这个案子的难点在于“借款事由是编的”这一条——肖军确实虚构了借款事由,原审把它当作诈骗的核心证据。家属也最容易卡在这一句上:“他骗了人家,怎么还不是诈骗?”辩护要做的,是把“虚构事由”和“非法占有目的”切开。 三、裁判要旨 诈骗罪规定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成立要件是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到期不还钱本身不能推定非法占有目的。河北高院确立规则:对到期未偿还借款能否认定诈骗罪,应重点围绕借款人主体身份是否真实、借款去向、有无还款能力、有无实际还款行为以及还款态度是否积极等事实,综合判断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三层递进:第一,虚构借款事由不等于诈骗——借条未写明事由,虚构事由对借款整体并非具有绝对否定性作用,属于民事欺诈而非刑事诈骗。第二,非法占有目的证据不足——肖军以真实身份出具借条、未隐匿身份;借款时公司正在运营,但侦查机关未对公司市值及资产总体情况进行审计,“借款时有无履约能力”事实不清;借款后仍从事经营、未携款潜逃;到期后有转让股权的实际还款行为;原判未查清履约能力这一关键事实。第三,刑法谦抑性——被害人已提起民间借贷之诉并获生效判决、已进入执行并扣划33万余元,损失可通过民事诉讼救济,社会关系可以修复,不应动用刑法。 四、家属启示 第一,借钱不还不等于诈骗。真实身份借款、没有携款逃匿、有还款行为,仅凭“到期没还”就认定非法占有目的,证据不足。第二,非法占有目的看五件事:主体身份真不真、钱款去向、有无还款能力、有无实际还款行为、还款态度积不积极;特别要盯住“借款时有无还款能力”有没有被查清——查不清就是事实不清。第三,先民后刑是强抗辩。被害人已经走了民事诉讼的,第一时间收集民事判决书、执行记录,这是“刑民界限”上最硬的证据。还要记住:家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提出申诉,是真实存在的翻盘通道——本案正是肖军之母王菊芬坚持申诉,河北高院提审改判无罪。 五、免责声明 本文基于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开判决书(案号(2020)冀刑再3号)撰写,仅为一般性普法分析,不构成针对个案的法律意见。如家人因民间借贷纠纷被以诈骗罪立案,请尽快委托律师阅卷分析,电话189983884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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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侵占罪】+【再审无罪*】冉方贤再审改判无罪案(案号:(2018)粤刑再26号)

【本文由广州刑事律师李荣凤撰写】我是广州刑事律师李荣凤,执业证号14401201211024337,北京瀛和(广州)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广州市律师协会经济犯罪刑事法律专业委员会委员,自2012年执业至今,办理案件500多起,近30起无罪案例,专注诈骗罪、合同诈骗罪、职务侵占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非法采矿罪、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组织卖淫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串通投标罪、虚开发票罪、贷款诈骗罪、非法经营罪、走私犯罪、强奸罪等刑事辩护。电话18998388403,办公室位于广州市天河区珠江东路28号越秀金融大厦57楼。 案情回顾 2007年,河北昌黎十年红葡萄酒业公司虚设广东办事处,授权冉方贤为主任。自2008年下半年起,公司不再负担办事处经营成本,办事处由冉方贤自主经营、自负盈亏。2009年9月,冉方贤以办事处名义与广州客户签约。合同履行期间,冉方贤低价从公司进货再高价卖出,赚差价310993元;客户付货款489212元,冉方贤向公司转账进货款。原审认定:按公司规定冉方贤应得货款20%提成,认定侵占公司207550.6元。2011年2月,冉方贤到昌黎县公安局投案。 2011年11月,昌黎县法院以(2011)昌刑初字第296号判决认定冉方贤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十一个月;2012年1月,秦皇岛中院以(2012)秦刑终字第23号裁定维持原判。冉方贤向河北三级法院申诉均被驳回,后向最高法申诉,最高法2018年7月12日作出(2017)最高法刑申239号再审决定,指令广东高院再审。广东高院两次公开开庭后,于2020年1月20日作出(2018)粤刑再26号刑事判决:撤销原判,宣告无罪。 辩护难点 其一,一审、二审均败诉,河北三级法院申诉均被驳回,案件看似已“判死”。其二,公司出示工资单、提成款收据等,表面看存在雇佣关系。其三,原审认定的20%提成比例、侵占数额均系公司单方说法;案发地在河北,跨省推进难度大。 裁判要旨 广东高院从三个层面击破职务侵占罪(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的构成要件。其一,主体要件之辩:证据不足以证实冉方贤与公司存在事实雇佣关系——公司拿不出劳动合同或缴纳个税、社保材料,也无持续支付劳动报酬的证据,再审要求补充转账记录无果。其二,非法占有故意和行为之辩:公司对冉方贤溢价销售长期默许;冉方贤转账支付进货款144769元,转账与提货时间匹配;原审认定的20%提成比例缺乏证据;公司未支付办事处经营费用,冉方贤方新书证证明其支付房租等成本。其三,法益保护之辩:办事处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冉方贤在公司默许下持有溢价款并摊销经营成本,不侵害公司财产权;低价进货、高价卖出是两个独立购销关系;拖欠货款亦不宜认定为职务侵占罪,纠纷未超出民事范畴。 家属启示 一是“挂名主任”不等于“单位员工”——判断主体看劳动合同、社保个税、持续工资三样硬证据,公司拿不出来的,主体要件就塌了一半;二是“赚差价”不等于“侵占公司钱”——办事处自负盈亏的,负责人赚差价摊成本是经营行为不是侵占;三是拖欠货款是民事纠纷,不是刑事犯罪——公司以刑事报案追债的,辩护要点就是“民事纠纷刑事化”;本案再审两次发函要求公司补证均无果,可申请法院责令对方提交书证,让“举证不能”的后果落在公司头上。 免责声明 本实录依据公开裁判文书整理,仅供家属学习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个案情况不同,具体案件请及时委托律师。

2026-08-01 · 1 分钟 · 广州刑事律师李荣凤

广州合同诈骗罪律师李荣凤:100万纠纷跨省办案,30天不批捕取保(真实案例)

【本文由广州刑事律师李荣凤撰写】我是广州刑事律师李荣凤,执业证号14401201211024337,北京瀛和(广州)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广州市律师协会经济犯罪刑事法律专业委员会委员,自2012年执业至今,办理案件500多起,近30起无罪案例,专注诈骗罪、合同诈骗罪、职务侵占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非法采矿罪、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组织卖淫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串通投标罪、虚开发票罪、贷款诈骗罪、非法经营罪、走私犯罪、强奸罪等刑事辩护。电话18998388403,办公室位于广州市天河区珠江东路28号越秀金融大厦57楼。 一、异地羁押,家属在贵阳和广州之间两头跑 当事人吴某某几年前与某公司商议风力发电项目合作,期间产生100万元资金往来。后因客观原因项目未能落地,吴某某积极偿还了28万元,但余下72万元未能及时归还。因双方沟通受阻,公司以涉嫌合同诈骗罪向公安机关报案——吴某某在贵州省贵阳市被采取刑事羁押措施。 家属当时的状态:人在广州,当事人在贵阳,两头跑,六神无主。项目受挫叠加上演刑事危机,一家人瞬间陷入巨大的焦虑与绝望。 二、我们的“组合拳”:三天三招,抢在提审前 这个案子最大的特点:刑民交叉。是合同纠纷,还是刑事诈骗?边界在哪里?这是我们辩护的核心命题。而时间极其紧迫——办案单位尚未提押归粤,一旦提审,笔录定了调,后面就难了。 第一招:跨省即刻会见,抢在办案机关提审之前。 委托人通过朋友介绍,只通了一个电话就决定委托。我们研判案情后认为该案极具刑民交叉性质,没有任何犹豫,周末立即动身赶往数千里之外的贵阳。 在贵阳看守所,我们连续3天安排了6次会见,抢在办案机关提审之前,通过上百次精准发问,帮助当事人把案件来龙去脉、资金往来的事实梳理得清清楚楚,把民事借款与刑事诈骗的法律边界解释得明明白白,最大限度避免误导、诱导提审下作出不准确的陈述。我们还结合14年办案经验,告知当事人提审可能遇到的情况、回广州后从高铁到办案中心到看守所的全流程,帮助他有预期地独自面对,降低信息差带来的决策错误。 第二招:返穗后72小时3次极限会见。 当事人被送回广州后,进入审查逮捕的关键倒计时。3天内我们连续安排了3次会见,实时掌握办案动态,根据最新讯问情况动态调整辩护策略。同时第一时间与办案民警取得联系,递交初步法律意见,建立畅通的律警沟通渠道。 第三招:一周内攻坚,达成刑事谅解。 刑事谅解是争取不批捕和取保的核心筹码。在取得当事人及家属充分信任与授权后,我们积极与被害单位开展高密度磋商。以客观事实为基础,向被害单位阐明:当事人并非主观恶意诈骗,而是因客观原因项目流产,且有强烈的还款意愿。接触被害单位后短短一周内,历经多轮艰难谈判,双方在当事人被羁押后三周内正式签署谅解书,并约定分期还款。 三、结果:30天不予逮捕,取保释放 在手握关键有利笔录、畅通的办案机关沟通记录、被害人的谅解书后,我们向公安机关提交了正式的《请求不予逮捕法律意见书》。最终,在律师介入后的30天内,办案机关依法作出不予逮捕决定——当事人吴某某在法定期限内安全走出看守所,成功取保候审。 四、这个案子给家属的三点启示 异地羁押不等于束手无策。 当事人在外地被带走,家属最容易慌。但恰恰是异地办案,律师抢在提审前会见、把笔录基础打好,价值更大——第一份笔录的准确性,往往决定案件走向。 刑民交叉案件,定性是生命线。 合同纠纷还是合同诈骗?核心看签约、收款时有没有非法占有目的、有没有履约意愿和履约行为。这个边界,需要律师在会见时帮当事人厘清,在笔录中固定。 谅解书是“刹车键”。 被害单位的谅解,在审查逮捕阶段是争取不批捕的核心筹码。什么时候谈、怎么谈、谈什么方案,专业律师的操作空间很大。 五、现在该做什么 如果家属正面临类似处境——合同纠纷被对方报案、当事人被羁押——最该做的是:①立即委托律师,抢在提审前会见;②让律师尽快评估案件是民事纠纷还是刑事诈骗;③在律师指导下与对方沟通退赔、争取谅解。 具体到个案,需要看了案卷才能判断。加李荣凤律师微信 18998388403(首次咨询30分钟免费),或点这里使用免费咨询。定性之争,越早介入越主动。 常见问题 合同纠纷和合同诈骗怎么区分? 核心看“非法占有目的”:签约时有无履约能力、收款后是否用于履约、事后有无还款意愿和行动。因客观原因无法履约、积极协商还款的,更可能是民事纠纷。 合同诈骗罪的立案标准是多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24条,全国统一立案追诉标准为2万元(最高检、公安部《立案追诉标准(二)》第69条)。以签订合同方式骗取财物数额2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异地羁押,家属能做什么? 第一时间委托律师。律师可以立即前往羁押地会见,抢在办案机关提审前固定有利陈述。家属本人无法会见,但律师可以。 本文仅为一般性普法分析,不构成针对个案的法律意见。如需针对具体案情的分析,请联系李荣凤律师团队(微信18998388403,执业证号144012012110243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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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诈骗罪律师李荣凤:办理入学被控数额巨大,获量刑以下+缓刑(真实案例)

【本文由广州刑事律师李荣凤撰写】我是广州刑事律师李荣凤,执业证号14401201211024337,北京瀛和(广州)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广州市律师协会经济犯罪刑事法律专业委员会委员,自2012年执业至今,办理案件500多起,近30起无罪案例,专注诈骗罪、合同诈骗罪、职务侵占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非法采矿罪、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组织卖淫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串通投标罪、虚开发票罪、贷款诈骗罪、非法经营罪、走私犯罪、强奸罪等刑事辩护。电话18998388403,办公室位于广州市天河区珠江东路28号越秀金融大厦57楼。 一、“办不成事”与“诈骗”,家属最怕的就是这一步 刘某被指控向被害人承诺可办理入学事项,收取款项后并未全部用于办事,最终事情也没办成,被骗款项金额已达到“数额巨大”标准。 这类请托型案件,家属往往最纠结:钱收了,事没办成,这到底是民事委托纠纷,还是刑事诈骗?办案机关认为构成诈骗,家属则认为只是“没办成事”。这个定性之争,直接决定案件走向。 二、侦查初期介入:先做无罪评估,再调整策略 我们团队在侦查阶段初期就介入本案。根据前期多次会见了解到的案情,最初制定的辩护策略是:收款后有实际办事行为,不能仅凭事情没办成或没及时退款,就推定刘某必然构成刑事犯罪。 然而阅卷后,结合当地司法裁判倾向,我们判断:指控刘某涉嫌诈骗在定性上虽有部分争议,但全案做无罪辩护的空间相对较小。于是果断调整辩护策略——从“全案无罪”转向“争取最有利的结果”:在降低犯罪金额的基础上,全力争取法定从轻、减轻处罚情节。这一步策略调整,是本案成功的关键。 三、三个从宽情节,一个一个争取 第一,认定自首。 刘某系经民警电话传唤主动到办案机关接受调查。办案机关最初以“刘某到案后否认有实施诈骗行为”为由,不认定自首。 我们提出:刘某如实供述了自己的全部行为事实,其对行为是否属于犯罪的相关辩解,属于对行为性质的辩解,属于法律评价的范畴,不影响自首的成立。我们向办案机关提交书面意见详细论述,经过多次沟通,最终成功争取到自首情节的认定——这是关键的法定从轻、减轻处罚情节。 第二,退赔+谅解。 刘某家属在案发后即向被害人退赔并取得谅解。被害人所遭受的经济损失已完全弥补,危害结果显著较小,进一步体现了认罪悔罪意愿。 第三,认罪认罚。 在争取到从轻、减轻情节后,充分利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向办案机关提出罪轻辩护意见,开展量刑协商。 四、结果:数额巨大,获量刑以下+缓刑 最终,刘某在被控诈骗且数额巨大的情况下,获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并适用缓刑的轻判。 本案涉案金额虽已达数额巨大,对应量刑幅度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但通过策略调整、自首认定、退赔谅解、认罪认罚的组合,最终在法定量刑幅度以下判处刑罚并被宣告缓刑——当事人免受牢狱之灾。 五、这个案子给家属的三点启示 “事没办成”≠“一定诈骗”,但也不是“一定无罪”。 定性有争议的案件,全案无罪辩护空间小的时候,及时调整策略、争取最有利的量刑结果,往往是更务实的选择。 自首认定,别轻易放弃。 “电话传唤主动到案”加上“如实供述事实”,即使对行为性质有辩解,也可能认定自首。这个情节值得全力争取。 退赔+谅解,永远是最硬的筹码。 经济损失全部弥补+被害人谅解,在量刑协商中的分量,怎么强调都不为过。 六、现在该做什么 如果家属正面临类似处境——委托办事未成被控诈骗——最该做的是:①立即委托律师会见,固定“有实际办事行为、无非法占有目的”的事实;②评估定性空间:是全案无罪,还是争取量刑最优;③尽快退赔,争取谅解,为量刑协商打基础。 具体到个案,需要看了案卷才能判断。加李荣凤律师微信 18998388403(首次咨询30分钟免费),或点这里使用免费咨询。定性之争,越早介入越主动。 常见问题 请托办事未成,一定构成诈骗罪吗? 不一定。核心看“非法占有目的”:有无虚构身份或能力、收款后是否用于办事、有无积极退款意愿。有实际办事行为、积极协商退款的,可能不构成诈骗。 电话传唤到案算自首吗? 关键看两点:是否主动到案(未经强制措施)、是否如实供述主要事实。对行为性质的辩解不影响自首认定,但隐瞒关键事实会影响。 广东地区诈骗罪数额巨大的标准是多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66条及粤高法发〔2020〕规定,广东一类地区(广州等):数额较大为6000元以上,数额巨大为10万元以上,数额特别巨大为50万元以上。 本文仅为一般性普法分析,不构成针对个案的法律意见。如需针对具体案情的分析,请联系李荣凤律师团队(微信18998388403,执业证号144012012110243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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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诈骗罪律师李荣凤:恋爱型诈骗数十万,数额巨大仍获缓刑(真实案例)

【本文由广州刑事律师李荣凤撰写】我是广州刑事律师李荣凤,执业证号14401201211024337,北京瀛和(广州)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广州市律师协会经济犯罪刑事法律专业委员会委员,自2012年执业至今,办理案件500多起,近30起无罪案例,专注诈骗罪、合同诈骗罪、职务侵占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非法采矿罪、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组织卖淫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串通投标罪、虚开发票罪、贷款诈骗罪、非法经营罪、走私犯罪、强奸罪等刑事辩护。电话18998388403,办公室位于广州市天河区珠江东路28号越秀金融大厦57楼。 一、家属最怕听到的四个字:“数额巨大” 叶某被指控隐瞒已婚事实与被害人交往,在恋爱过程中编造虚假用款理由,骗取被害人转账数十万元,用于个人开支。被害人追讨时,叶某仅偿还部分款项后拉黑了联系方式。办案机关认定,涉案金额已达到诈骗罪“数额巨大”的标准。 按照广东地区的量刑实践,诈骗罪数额巨大对应的法定刑是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家属的焦虑在于:没有降档情节,这个案子是不是就要在三年以上量刑了? 二、我们抓住的三个突破口 第一,金额核减——把不该算进去的钱剔出来。 我们梳理了两人交往期间的全部转账记录,发现三笔钱被错误计入诈骗金额: 部分转账属于两人交往期间的日常消费开支,不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 被害人向叶某赠送礼物的价值,被错误计入诈骗金额; 叶某委托被害人买东西所欠的款项,属于民事债权债务,不是诈骗所得。 这三笔钱,每一笔都存在“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问题,且没有排他性证据证明叶某具有非法占有目的。虽然扣除后数额仍可能处于数额巨大标准,但具体数额始终存疑——这就为量刑协商留下了空间。 第二,超额退赔+取得谅解。 叶某家属在侦查阶段就已向被害人超额退赔,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书。被害人所遭受的经济损失已完全弥补,造成的危害结果显著较小。这一情节,是争取从宽处理的实打实的筹码。 第三,认罪认罚从宽。 在向当事人释明认罪认罚的性质和后果后,叶某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我们把案件存在的合理怀疑作为与办案机关沟通的重点,推动量刑协商向轻缓化方向走。 三、结果:数额巨大,仍获缓刑 最终,叶某在诈骗数额巨大的情况下,获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的结果,得以早日回归家庭。 需要特别说明的是:通常缓刑的适用对象是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罪犯。而本案涉案金额已达数额巨大,对应量刑幅度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且不存在任何法定降档情节。正是在金额核减、超额退赔、认罪认罚三个因素叠加下,法院最终宣告缓刑——这在同类案件中相当难得。 四、这个案子给家属的三点启示 “数额巨大”不等于“必然实刑”。 量刑是一个综合判断过程,金额只是起点。退赔、谅解、认罪认罚、金额争议,每一项都可能改变结果。 恋爱中的转账,要分清楚性质。 日常消费、礼物、借款、诈骗所得——法律上性质完全不同。哪些钱算诈骗金额,哪些不算,需要律师逐笔梳理。 退赔要趁早。 侦查阶段退赔+取得谅解,和判决前退赔,效果差别很大。越早退,从宽空间越大。 五、现在该做什么 如果家属正面临类似处境——恋爱关系中的经济纠纷被刑事立案——最该做的是:①立即委托律师会见当事人,逐笔梳理转账记录;②尽快评估金额认定是否准确,有没有被多算的部分;③在律师指导下与被害人沟通退赔,争取谅解。 具体到个案,需要看了案卷才能判断。加李荣凤律师微信 18998388403(首次咨询30分钟免费),或点这里使用免费咨询。金额之争,越早介入越主动。 常见问题 恋爱型诈骗和正常恋爱花费怎么区分? 核心看“非法占有目的”。以虚假理由骗取钱财、无归还意愿、用于个人挥霍的,可能构成诈骗;日常消费、正常赠与、借款,不构成诈骗。 广东地区诈骗罪数额巨大的标准是多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66条及粤高法发〔2020〕规定,广东一类地区(广州等):诈骗数额较大为6000元以上,数额巨大为10万元以上,数额特别巨大为50万元以上。 认罪认罚了还能争金额吗? 能。认罪认罚不等于放弃对金额的异议。本案正是在认罪认罚框架内,通过金额存疑+退赔谅解争取到缓刑。 本文仅为一般性普法分析,不构成针对个案的法律意见。如需针对具体案情的分析,请联系李荣凤律师团队(微信18998388403,执业证号14401201211024337)。

2026-08-01 · 1 分钟 · 广州刑事律师李荣凤

广州职务侵占罪律师李荣凤:2990万指控改定性、430万指控无罪(真实案例)

【本文由广州刑事律师李荣凤撰写】我是广州刑事律师李荣凤,执业证号14401201211024337,北京瀛和(广州)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广州市律师协会经济犯罪刑事法律专业委员会委员,自2012年执业至今,办理案件500多起,近30起无罪案例,专注诈骗罪、合同诈骗罪、职务侵占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非法采矿罪、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组织卖淫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串通投标罪、虚开发票罪、贷款诈骗罪、非法经营罪、走私犯罪、强奸罪等刑事辩护。电话18998388403,办公室位于广州市天河区珠江东路28号越秀金融大厦57楼。 一、这个案子,家属一开始几乎绝望 当事人L某被同时指控两起犯罪事实:一是与同案被告人共谋,利用职务便利虚构业务套取公司资金2990余万元;二是由其负责的农产品采购业务未能如数回款,造成公司资金缺口430余万元。两起指控金额合计超过3400万元,按照职务侵占罪“数额特别巨大”的量刑档次,一旦全部认定,刑期将非常重——家属用了“牢底坐穿”四个字来形容当时的恐惧。 二、卷宗20余册,辩护从哪里下手? 这个案子最难的,不是金额大,而是证据极其庞杂:卷宗20余册,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审计报告、电子数据、几十家公司和个人的银行账户,资金流向错综复杂,同案被告人供述还相互矛盾。 我们团队介入后,做了四件事: 第一,多次会见核实案情。 资金流向必须先听当事人自己讲清楚,再回到卷宗里验证,不能先入为主。 第二,申请非法证据排除。 在审查讯问笔录时,我们发现存在预设式发问和诱供式发问。立即申请启动非法证据排除程序,并申请召开庭前会议。法院批准了申请——这一步为后续辩护奠定了程序基础。 第三,全面行使调查取证权。 申请调取了多家公司的银行流水,把每一笔资金的走向核对清楚。审计报告显示的“套取”,在银行流水面前,呈现出完全不同的面貌。 第四,研究法律适用。 两起事实,法律定性完全不同——这也是本案最核心的辩护价值所在。 三、辩护结果:一起改定性,一起无罪 第一起(2990余万):职务侵占罪 → 挪用资金罪。 我们论证的关键在于:资金虽然被套取,但证据无法证明L某具有“非法占有目的”。职务侵占罪要求行为人将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而挪用资金罪的核心区别在于行为人只是暂时使用、没有占有的故意。通过资金流向的梳理,法院采纳了辩护意见,将第一起指控改变定性为挪用资金罪——量刑档次随之大幅下降。 第二起(430余万):无罪。 对于农产品采购业务造成的资金缺口,我们论证:L某的行为与公司资金损失之间缺乏刑法上的因果关系,指控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法庭最终采纳辩护意见,认定该起职务侵占罪不成立。 四、这个案子给家属的三点启示 金额大不等于“死定了”。 3400万的指控,最后一起改轻罪、一起无罪——定性之争,永远值得争。涉案金额的认定、行为性质的认定,每一步都影响最终的刑期。 讯问笔录里可能藏着“程序病”。 预设式发问、诱供式发问,都是非法证据排除的法定理由。当事人在接受讯问时,一定要如实陈述,但笔录形成过程是否合法,需要律师专业审查。 资金流向是这类案子的“命门”。 公司报案时说的“套取”“侵占”,在银行流水面前不一定成立。越早让律师介入梳理资金,辩护空间越大。 五、现在该做什么 如果家属正面临类似处境——公司报案、员工被带走、金额巨大——最该做的是三件事:①立即委托专业刑事律师会见当事人,了解资金往来的真实情况;②不要轻信“认罪认罚就能轻判”,定性错了,认罪认罚只是把错误的定性坐实;③尽快让律师申请调取银行流水、核对审计报告。 具体到个案,需要看了案卷才能判断。加李荣凤律师微信 18998388403(首次咨询30分钟免费),或点这里使用免费咨询。定性之争,越早介入越主动。 常见问题 职务侵占罪和挪用资金罪最核心的区别是什么? 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职务侵占是占为己有不还,挪用资金是暂时使用想还。主观故意的认定,是两罪定性的分界线。 涉案金额3000多万,最重会判多久?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71条规定的职务侵占罪,数额特别巨大(300万以上,法释〔2026〕6号),最高可判无期徒刑;但若能改变定性为挪用资金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72条),量刑档次完全不同。定性决定上限。 公司报案后,家属最应该做什么? 立即委托律师会见+申请调取证据。公司报案往往只讲对己方有利的事实,资金流向的真实全貌,需要律师去还原。 广州地区职务侵占案的数额标准是多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71条及法释〔2026〕6号第8条(2026年5月1日施行),职务侵占罪参照贪污罪标准:数额较大3万元以上、数额巨大20万元以上、数额特别巨大300万元以上。 本文仅为一般性普法分析,不构成针对个案的法律意见。如需针对具体案情的分析,请联系李荣凤律师团队(微信18998388403,执业证号144012012110243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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