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广州刑事律师李荣凤,执业证号14401201211024337,执业14年,北京瀛和(广州)律师事务所权益合伙人,电话18998388403。这起真实案号案例,是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2017年10月12日作出的(2016)闽刑再3号刑事判决——买卖银行承兑汇票赚取利差的民间票据中介,被控非法经营罪,历经一审、二审、中院再审、省高院提审四个程序,六年之后终审改判无罪。

案情回顾

2011年5月至8月,福州某燃料公司业务员王焕清利用职务便利,将24张合计763万元的银行承兑汇票截留后,以8.5%至10%的贴息卖给张文孝。张文孝再以3.6%至6%的贴息,将其中18张面值315万元的汇票卖给泉州安华商贸公司,将6张面值448万元的汇票卖给福州优加机械公司,获利38.121万元。一审以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罚金40万元;二审改判缓刑;中院再审维持原判;福建高院提审后,于2017年10月12日撤销原判、宣告无罪。

辩护难点

其一,定性之难。控方把买卖汇票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三)项“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涉案763万元远超立案标准,表面“情节严重”;其二,边界之难。民间票据中介与银行贴现、支付结算外观相似,容易被“口袋化”入罪;其三,程序之难。前三个程序均维持有罪,缓刑在身,家属极易接受“认罪换缓刑”的现实。

裁判要旨

福建高院认定:张文孝以低于票面金额的贴息率购得汇票、再以较高贴息率卖出赚取利差,本质是收取对价转让票据,未将票据权利转让给银行、未改变票据流通性,不属票据贴现;出票、承兑、兑付均由银行完成,其仅实施票据流转的中间环节,未取代银行为收付款人提供支付结算和资金清算服务,不属支付结算行为。现行刑法及立法、司法解释均未将民间票据贴现列入非法经营罪,扩张适用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三)项定罪违背罪刑法定原则,依法改判无罪。

家属启示

一是定性先行。金融类案件先问“行为属于刑法列举的哪一类”,不能以数额大倒推入罪;二是缓刑不等于终局。留有犯罪记录对经营、征信、子女政审影响深远,符合条件应坚持申诉;三是程序走到底。本案历时六年、四轮程序,最后一步才翻盘,家属的坚持是前提。

免责声明

本实录依据公开裁判文书整理,仅供家属学习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个案情况不同,具体案件请及时委托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