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广州刑事律师李荣凤,执业证号14401201211024337,执业14年,北京瀛和(广州)律师事务所权益合伙人,电话18998388403。这起真实案号案例,是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2018年1月12日作出的(2016)川刑再2号刑事判决——专卖店店主被卷入传销组织案,从判三年实刑到再审改判无罪,历时十余年。
案情回顾
2005年8月,钟瑛购买河南洛阳卢会公司产品成为会员,经考察培训后接手绵阳62号专卖店并办了营业执照。经营模式是:会员直接向公司汇款,凭汇款单到专卖店报单领货,专卖店按报单额从公司领取5%开店补贴。至2006年10月,949人经该店报单向公司汇款447.7万元;此后工商部门两次认定该公司属传销。钟瑛于2006年10月关店并退出违法所得10万元,仍先被以组织、领导传销罪判三年缓三年,抗诉后改判三年实刑;发回重审又改以非法经营罪判二年缓二年;四川高院再审开庭后,于2018年1月12日改判无罪。
辩护难点
其一,主观故意。能否证明钟瑛明知卢会公司是传销组织;其二,客观行为。其是否实际“发展会员”;其三,数额归属。447.7万元报单额能否算到专卖店头上;其四,程序瑕疵。兜底条款未经逐级请示。
裁判要旨
四川高院逐项审查后认定:钟瑛经营期间卢会公司尚未被认定为传销组织,公司有营业执照、生产基地、实体产品、质检手续并有政府机构宣传推广,“明知未取得直销牌照不等于明知营销方式违法”,且经营取得工商许可,主观故意不成立;报单人员中仅两人证实系其发展入会,光盘数据显示经其介绍购货的会员仅5人,发展会员证据不足;专卖店仅审查汇款、转交手续、代发产品,系后续服务,报单额应归公司而非专卖店,店补系自负房租工资后的劳务所得,电子数据未经司法会计鉴定、无财务凭证印证,不能单独定案;适用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兜底条款未经逐级请示即定罪,属程序违法。据此改判无罪。
家属启示
传销案下游经销商、专卖店店主做责任切割,看三件套:主观上是否信赖工商登记与公司证照、客观上是否仅提供报单发货等劳务、数额上交易额能否打回公司。本案历时十余年,历经提审发回、重审、申诉、再审开庭,家属坚持申诉是翻案的前提。
免责声明
本实录依据公开裁判文书整理,仅供家属学习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个案情况不同,具体案件请及时委托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