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经营罪】+【再审无罪】张文孝民间票据贴现再审改判无罪案(案号:(2016)闽刑再3号)

【本文由广州刑事律师李荣凤撰写】我是广州刑事律师李荣凤,执业证号14401201211024337,北京瀛和(广州)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广州市律师协会经济犯罪刑事法律专业委员会委员,自2012年执业至今,办理案件500多起,近30起无罪案例,专注诈骗罪、合同诈骗罪、职务侵占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非法采矿罪、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组织卖淫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串通投标罪、虚开发票罪、贷款诈骗罪、非法经营罪、走私犯罪、强奸罪等刑事辩护。电话18998388403,办公室位于广州市天河区珠江东路28号越秀金融大厦57楼。 案情回顾 2011年5月至8月,福州某燃料公司业务员王焕清利用职务便利,将24张合计763万元的银行承兑汇票截留后,以8.5%至10%的贴息卖给张文孝。张文孝再以3.6%至6%的贴息,将其中18张面值315万元的汇票卖给泉州安华商贸公司,将6张面值448万元的汇票卖给福州优加机械公司,获利38.121万元。一审以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罚金40万元;二审改判缓刑;中院再审维持原判;福建高院提审后,于2017年10月12日撤销原判、宣告无罪。 辩护难点 其一,定性之难。控方把买卖汇票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三)项“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涉案763万元远超立案标准,表面“情节严重”;其二,边界之难。民间票据中介与银行贴现、支付结算外观相似,容易被“口袋化”入罪;其三,程序之难。前三个程序均维持有罪,缓刑在身,家属极易接受“认罪换缓刑”的现实。 裁判要旨 福建高院认定:张文孝以低于票面金额的贴息率购得汇票、再以较高贴息率卖出赚取利差,本质是收取对价转让票据,未将票据权利转让给银行、未改变票据流通性,不属票据贴现;出票、承兑、兑付均由银行完成,其仅实施票据流转的中间环节,未取代银行为收付款人提供支付结算和资金清算服务,不属支付结算行为。现行刑法及立法、司法解释均未将民间票据贴现列入非法经营罪,扩张适用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三)项定罪违背罪刑法定原则,依法改判无罪。 家属启示 一是定性先行。金融类案件先问“行为属于刑法列举的哪一类”,不能以数额大倒推入罪;二是缓刑不等于终局。留有犯罪记录对经营、征信、子女政审影响深远,符合条件应坚持申诉;三是程序走到底。本案历时六年、四轮程序,最后一步才翻盘,家属的坚持是前提。 免责声明 本实录依据公开裁判文书整理,仅供家属学习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个案情况不同,具体案件请及时委托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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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经营罪】+【再审无罪】钟瑛传销下游店主再审改判无罪案(案号:(2016)川刑再2号)

【本文由广州刑事律师李荣凤撰写】我是广州刑事律师李荣凤,执业证号14401201211024337,北京瀛和(广州)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广州市律师协会经济犯罪刑事法律专业委员会委员,自2012年执业至今,办理案件500多起,近30起无罪案例,专注诈骗罪、合同诈骗罪、职务侵占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非法采矿罪、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组织卖淫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串通投标罪、虚开发票罪、贷款诈骗罪、非法经营罪、走私犯罪、强奸罪等刑事辩护。电话18998388403,办公室位于广州市天河区珠江东路28号越秀金融大厦57楼。 案情回顾 2005年8月,钟瑛购买河南洛阳卢会公司产品成为会员,经考察培训后接手绵阳62号专卖店并办了营业执照。经营模式是:会员直接向公司汇款,凭汇款单到专卖店报单领货,专卖店按报单额从公司领取5%开店补贴。至2006年10月,949人经该店报单向公司汇款447.7万元;此后工商部门两次认定该公司属传销。钟瑛于2006年10月关店并退出违法所得10万元,仍先被以组织、领导传销罪判三年缓三年,抗诉后改判三年实刑;发回重审又改以非法经营罪判二年缓二年;四川高院再审开庭后,于2018年1月12日改判无罪。 辩护难点 其一,主观故意。能否证明钟瑛明知卢会公司是传销组织;其二,客观行为。其是否实际“发展会员”;其三,数额归属。447.7万元报单额能否算到专卖店头上;其四,程序瑕疵。兜底条款未经逐级请示。 裁判要旨 四川高院逐项审查后认定:钟瑛经营期间卢会公司尚未被认定为传销组织,公司有营业执照、生产基地、实体产品、质检手续并有政府机构宣传推广,“明知未取得直销牌照不等于明知营销方式违法”,且经营取得工商许可,主观故意不成立;报单人员中仅两人证实系其发展入会,光盘数据显示经其介绍购货的会员仅5人,发展会员证据不足;专卖店仅审查汇款、转交手续、代发产品,系后续服务,报单额应归公司而非专卖店,店补系自负房租工资后的劳务所得,电子数据未经司法会计鉴定、无财务凭证印证,不能单独定案;适用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兜底条款未经逐级请示即定罪,属程序违法。据此改判无罪。 家属启示 传销案下游经销商、专卖店店主做责任切割,看三件套:主观上是否信赖工商登记与公司证照、客观上是否仅提供报单发货等劳务、数额上交易额能否打回公司。本案历时十余年,历经提审发回、重审、申诉、再审开庭,家属坚持申诉是翻案的前提。 免责声明 本实录依据公开裁判文书整理,仅供家属学习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个案情况不同,具体案件请及时委托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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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诈骗罪】+【再审无罪】+(2018)最高法刑再3号:违规申报不等于诈骗,三罪全撤的产权保护标杆案

【本文由广州刑事律师李荣凤撰写】我是广州刑事律师李荣凤,执业证号14401201211024337,北京瀛和(广州)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广州市律师协会经济犯罪刑事法律专业委员会委员,自2012年执业至今,办理案件500多起,近30起无罪案例,专注诈骗罪、合同诈骗罪、职务侵占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非法采矿罪、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组织卖淫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串通投标罪、虚开发票罪、贷款诈骗罪、非法经营罪、走私犯罪、强奸罪等刑事辩护。电话18998388403,办公室位于广州市天河区珠江东路28号越秀金融大厦57楼。 一、案情回顾 张文中是物美集团创始人。2002年国家实行国债技改贴息政策,物美集团作为民营企业,以国有企业诚通公司名义申报,获批后未实施项目,并以签订虚假合同、开具虚假发票为手段获得1.3亿元贷款用于公司日常经营;2003年财政部将3190万元贴息资金拨付到诚通公司后汇入物美集团账户,用于偿还公司贷款。另两宗指控:一是单位行贿,收购泰康公司股份过程中,事后给付国旅总社办公室主任赵某30万元、给付粤财公司总经理梁某500万元;二是挪用资金,1997年与泰康公司董事长商定挪用4000万元申购新股,盈利1000余万元后归还。2008年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认定三罪,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十八年并处罚金五十万元;2009年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改判十二年。张文中坚持申诉,最高法2017年12月27日决定再审,2018年5月30日作出(2018)最高法刑再3号刑事判决:撤销原一、二审判决,张文中、张伟春、物美集团三罪全撤、均无罪,已执行罚金及追缴财产依法返还。 二、辩护难点 案子横跨诈骗、行贿、挪用三罪,每项指控都有“看起来像”的事实基础——确实借名申报了、确实给钱了、确实挪用资金申购新股了。家属最容易陷入“这些事都干了,还能翻吗”的绝望。辩护要做的,是把每一个“像”拆开,证明它们都够不上刑法各罪的构成要件。 三、裁判要旨 诈骗罪规定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要求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申报违规与诈骗犯罪是两回事。最高法逐罪改判:其一,诈骗罪——申报时国债贴息政策已调整,民营企业本有申报资格,物美申报的物流、信息化项目均属重点支持对象,申报过程虽有违规行为,但未实施虚构事实、隐瞒真相以骗取贴息资金的诈骗行为,并无非法占有3190万元的主观故意,不符合诈骗罪构成要件。其二,单位行贿——给付赵某30万元系事后感谢,并非为了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付梁某500万元系被索要,均不符合单位行贿罪构成要件。其三,挪用资金——挪用4000万元申购新股的事实清楚,但原判认定“归个人使用、为个人谋利”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最高法强调:严禁把经济纠纷当作经济犯罪、把一般违法违规当作刑事犯罪处理,严格遵循罪刑法定、证据裁判、疑罪从无原则。 四、家属启示 第一,有违规不等于有诈骗。借名申报、签订虚假合同、开具不合规发票,是行政违规、程序瑕疵,与刑法上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财物”是两回事;先还原政策背景和产业事实,再谈“骗”字。第二,钱用在哪里,决定有没有非法占有目的——3190万元用于偿还公司贷款、1.3亿元用于公司日常经营,资金全部流向企业而非个人挥霍、转移、赌博,这是最硬的客观证据。第三,判决生效不是终点——本案从2009年二审生效到2018年再审改判,张文中走了九年,最终三罪全撤、罚金追缴全部返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申诉、再审通道真实存在,家属不要轻易放弃。 五、免责声明 本文基于最高人民法院公开判决书(案号(2018)最高法刑再3号)撰写,仅为一般性普法分析,不构成针对个案的法律意见。如企业主家人被以诈骗类罪名立案,请尽快委托律师阅卷分析,电话189983884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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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诈骗罪】+【再审无罪】+(2018)最高法刑再6号:提货未结算不是诈骗,经济纠纷与刑事诈骗的界限

【本文由广州刑事律师李荣凤撰写】我是广州刑事律师李荣凤,执业证号14401201211024337,北京瀛和(广州)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广州市律师协会经济犯罪刑事法律专业委员会委员,自2012年执业至今,办理案件500多起,近30起无罪案例,专注诈骗罪、合同诈骗罪、职务侵占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非法采矿罪、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组织卖淫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串通投标罪、虚开发票罪、贷款诈骗罪、非法经营罪、走私犯罪、强奸罪等刑事辩护。电话18998388403,办公室位于广州市天河区珠江东路28号越秀金融大厦57楼。 一、案情回顾 赵明利是辽宁鞍山一家铆焊加工厂的承包人。1992年起,该厂与东北风冷轧板公司建立持续钢材购销关系,长期先提货、后结算,符合双方交易惯例。1992年4月底至5月初,赵明利四次提货冷轧板46.77吨,价值134189.50元,每次都预交支票、履行正常提货手续,只是未将发货通知单结算联交回财会部。关键在提货之后他仍在持续付款:1992年5月4日转账22万余元、5月29日转账12万余元、1993年3月30日又转2万元。后双方对货款是否结清产生争议,1994年8月公司以诈骗为由报案,赵明利被收容审查、逮捕。一审法院1998年判决无罪,检察机关抗诉后,二审改判诈骗罪,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二十万元。赵明利申诉多年被驳回,2015年7月病逝。2016年8月其妻马英杰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诉,最高法于2019年1月3日作出(2018)最高法刑再6号刑事判决:撤销原二审判决,赵明利无罪,已执行罚金依法返还。 二、辩护难点 这个案子的难点在于:表面看“提了货、没结算、还欠着钱”,指控方把这三个字眼一摆,家属自己都会慌。真正的辩护战场是“非法占有目的”四个字——要证明赵明利从头到尾是真心做生意,而不是想赖掉这批货。 三、裁判要旨 诈骗罪规定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成立要件是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其中“非法占有目的”是罪与非罪的分水岭。最高法在本案确立了货物交易型案件判断非法占有目的的七项客观因素:一是是否使用虚构交易主体、伪造印章单据等欺骗手段使对方陷于错误认识;二是是否具备支付货款能力;三是提货后是否继续支付货款;四是是否承认提货事实;五是是否无正当理由拒不付款;六是延迟付款是否符合双方交易习惯;七是提货后是否逃匿。逐项对照,赵明利预交支票正常提货,没有欺骗手段;提货期间及之后持续转账付款,从未否认提货、从未逃匿——未结算只是双方未做最终对账的履约争议。更深一层,公司开单员工证实开单前已确认预交支票情况,公司完全可以通过对账发现未结算,相关人员没有陷入错误认识,更不是基于错误认识交付货物。最高法明确:经济纠纷与刑事诈骗的实质界限,在于是否通过虚假事实骗取财物;能够通过民事诉讼获得救济的正常商业纠纷,不应动用刑罚这一最后手段。 四、家属启示 第一,做生意欠款不等于诈骗。只要对方持续付款、承认欠账、没有跑路,即使货款未结清,也是合同纠纷。第二,办案机关只盯着“没付钱”一个动作时,辩护律师要把七项证据逐项摆出来,在批捕前提交检察院。第三,案发前的持续付款记录是金子——本案那几笔转账进账单,直接否定了非法占有目的。家里做生意的,每一笔对公转账记录都要留好,那是证明“我是真做生意、不是真骗钱”的最硬证据。还要记住:判决生效多年、当事人已离世,家属仍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代为申诉——本案正是赵明利病逝后,其妻马英杰申诉,最高法提审改判无罪。 五、免责声明 本文基于最高人民法院公开判决书(案号(2018)最高法刑再6号)撰写,仅为一般性普法分析,不构成针对个案的法律意见。如家人因经济纠纷被以诈骗罪立案,请尽快委托律师阅卷分析,电话189983884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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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诈骗罪】+【再审无罪】+(2020)冀刑再3号:借钱不还不等于诈骗,非法占有目的证据不足

【本文由广州刑事律师李荣凤撰写】我是广州刑事律师李荣凤,执业证号14401201211024337,北京瀛和(广州)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广州市律师协会经济犯罪刑事法律专业委员会委员,自2012年执业至今,办理案件500多起,近30起无罪案例,专注诈骗罪、合同诈骗罪、职务侵占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非法采矿罪、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组织卖淫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串通投标罪、虚开发票罪、贷款诈骗罪、非法经营罪、走私犯罪、强奸罪等刑事辩护。电话18998388403,办公室位于广州市天河区珠江东路28号越秀金融大厦57楼。 一、案情回顾 肖军是无锡咖喱盒子餐饮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2014年12月8日,他以公司上新项目需要资金为由,向张进军借款300万元,期限1个月,利息20%(6万元)。12月8日、10日,张进军分两笔打款200万元、100万元。肖军收款后,将150万元用于归还欠林晓旻的借款、99.99万元用于归还欠祁学军的借款、8.5万元归还欠周波的欠款,其余转给他人及转入本人账户。借款到期后未如约还款。2015年7月24日,法院就民间借贷纠纷作出民事判决,判令肖军偿还本金300万元及利息;判决进入执行程序后已扣划执行款33万余元;2015年5月18日,肖军还与张进军签订协议,将其在清大餐研商务俱乐部的全部出资转让给张进军。2017年3月刑事立案后,民事执行被裁定中止。肖军一审被判诈骗罪、有期徒刑十二年,发回重审后仍判十二年,二审维持原判。其母王菊芬坚持申诉,河北高院提审后,于2020年10月30日作出(2020)冀刑再3号刑事判决:撤销原判,肖军无罪。 二、辩护难点 这个案子的难点在于“借款事由是编的”这一条——肖军确实虚构了借款事由,原审把它当作诈骗的核心证据。家属也最容易卡在这一句上:“他骗了人家,怎么还不是诈骗?”辩护要做的,是把“虚构事由”和“非法占有目的”切开。 三、裁判要旨 诈骗罪规定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成立要件是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到期不还钱本身不能推定非法占有目的。河北高院确立规则:对到期未偿还借款能否认定诈骗罪,应重点围绕借款人主体身份是否真实、借款去向、有无还款能力、有无实际还款行为以及还款态度是否积极等事实,综合判断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三层递进:第一,虚构借款事由不等于诈骗——借条未写明事由,虚构事由对借款整体并非具有绝对否定性作用,属于民事欺诈而非刑事诈骗。第二,非法占有目的证据不足——肖军以真实身份出具借条、未隐匿身份;借款时公司正在运营,但侦查机关未对公司市值及资产总体情况进行审计,“借款时有无履约能力”事实不清;借款后仍从事经营、未携款潜逃;到期后有转让股权的实际还款行为;原判未查清履约能力这一关键事实。第三,刑法谦抑性——被害人已提起民间借贷之诉并获生效判决、已进入执行并扣划33万余元,损失可通过民事诉讼救济,社会关系可以修复,不应动用刑法。 四、家属启示 第一,借钱不还不等于诈骗。真实身份借款、没有携款逃匿、有还款行为,仅凭“到期没还”就认定非法占有目的,证据不足。第二,非法占有目的看五件事:主体身份真不真、钱款去向、有无还款能力、有无实际还款行为、还款态度积不积极;特别要盯住“借款时有无还款能力”有没有被查清——查不清就是事实不清。第三,先民后刑是强抗辩。被害人已经走了民事诉讼的,第一时间收集民事判决书、执行记录,这是“刑民界限”上最硬的证据。还要记住:家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提出申诉,是真实存在的翻盘通道——本案正是肖军之母王菊芬坚持申诉,河北高院提审改判无罪。 五、免责声明 本文基于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开判决书(案号(2020)冀刑再3号)撰写,仅为一般性普法分析,不构成针对个案的法律意见。如家人因民间借贷纠纷被以诈骗罪立案,请尽快委托律师阅卷分析,电话189983884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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