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广州刑事律师李荣凤,执业证号14401201211024337,执业14年,北京瀛和(广州)律师事务所权益合伙人,电话18998388403。今天讲的是最高人民法院公开判例——张文中诈骗、单位行贿、挪用资金再审改判无罪案,案号(2018)最高法刑再3号,系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人民法院助力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典型案例》之二,也是纠正涉产权冤错案件、依法平等保护民营企业家的标杆案件。该案不是本人亲办,但对企业主家庭尤其有参考价值。

一、案情回顾

张文中是物美集团创始人。2002年国家实行国债技改贴息政策,物美集团作为民营企业,以国有企业诚通公司名义申报,获批后未实施项目,并以签订虚假合同、开具虚假发票为手段获得1.3亿元贷款用于公司日常经营;2003年财政部将3190万元贴息资金拨付到诚通公司后汇入物美集团账户,用于偿还公司贷款。另两宗指控:一是单位行贿,收购泰康公司股份过程中,事后给付国旅总社办公室主任赵某30万元、给付粤财公司总经理梁某500万元;二是挪用资金,1997年与泰康公司董事长商定挪用4000万元申购新股,盈利1000余万元后归还。2008年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认定三罪,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十八年并处罚金五十万元;2009年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改判十二年。张文中坚持申诉,最高法2017年12月27日决定再审,2018年5月30日作出(2018)最高法刑再3号刑事判决:撤销原一、二审判决,张文中、张伟春、物美集团三罪全撤、均无罪,已执行罚金及追缴财产依法返还。

二、辩护难点

案子横跨诈骗、行贿、挪用三罪,每项指控都有“看起来像”的事实基础——确实借名申报了、确实给钱了、确实挪用资金申购新股了。家属最容易陷入“这些事都干了,还能翻吗”的绝望。辩护要做的,是把每一个“像”拆开,证明它们都够不上刑法各罪的构成要件。

三、裁判要旨

诈骗罪规定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要求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申报违规与诈骗犯罪是两回事。最高法逐罪改判:其一,诈骗罪——申报时国债贴息政策已调整,民营企业本有申报资格,物美申报的物流、信息化项目均属重点支持对象,申报过程虽有违规行为,但未实施虚构事实、隐瞒真相以骗取贴息资金的诈骗行为,并无非法占有3190万元的主观故意,不符合诈骗罪构成要件。其二,单位行贿——给付赵某30万元系事后感谢,并非为了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付梁某500万元系被索要,均不符合单位行贿罪构成要件。其三,挪用资金——挪用4000万元申购新股的事实清楚,但原判认定“归个人使用、为个人谋利”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最高法强调:严禁把经济纠纷当作经济犯罪、把一般违法违规当作刑事犯罪处理,严格遵循罪刑法定、证据裁判、疑罪从无原则。

四、家属启示

第一,有违规不等于有诈骗。借名申报、签订虚假合同、开具不合规发票,是行政违规、程序瑕疵,与刑法上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财物”是两回事;先还原政策背景和产业事实,再谈“骗”字。第二,钱用在哪里,决定有没有非法占有目的——3190万元用于偿还公司贷款、1.3亿元用于公司日常经营,资金全部流向企业而非个人挥霍、转移、赌博,这是最硬的客观证据。第三,判决生效不是终点——本案从2009年二审生效到2018年再审改判,张文中走了九年,最终三罪全撤、罚金追缴全部返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申诉、再审通道真实存在,家属不要轻易放弃。

五、免责声明

本文基于最高人民法院公开判决书(案号(2018)最高法刑再3号)撰写,仅为一般性普法分析,不构成针对个案的法律意见。如企业主家人被以诈骗类罪名立案,请尽快委托律师阅卷分析,电话189983884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