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广州刑事律师李荣凤,执业证号14401201211024337,执业14年,北京瀛和(广州)律师事务所权益合伙人,电话18998388403。今天讲的是最高人民法院公开判例——赵明利诈骗再审改判无罪案,案号(2018)最高法刑再6号,系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依法平等保护民营企业家人身财产安全十大典型案例之二。该案不是本人亲办,但它的裁判逻辑,是每一个“生意纠纷被刑事立案”的家庭都必须知道的。

一、案情回顾

赵明利是辽宁鞍山一家铆焊加工厂的承包人。1992年起,该厂与东北风冷轧板公司建立持续钢材购销关系,长期先提货、后结算,符合双方交易惯例。1992年4月底至5月初,赵明利四次提货冷轧板46.77吨,价值134189.50元,每次都预交支票、履行正常提货手续,只是未将发货通知单结算联交回财会部。关键在提货之后他仍在持续付款:1992年5月4日转账22万余元、5月29日转账12万余元、1993年3月30日又转2万元。后双方对货款是否结清产生争议,1994年8月公司以诈骗为由报案,赵明利被收容审查、逮捕。一审法院1998年判决无罪,检察机关抗诉后,二审改判诈骗罪,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二十万元。赵明利申诉多年被驳回,2015年7月病逝。2016年8月其妻马英杰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诉,最高法于2019年1月3日作出(2018)最高法刑再6号刑事判决:撤销原二审判决,赵明利无罪,已执行罚金依法返还。

二、辩护难点

这个案子的难点在于:表面看“提了货、没结算、还欠着钱”,指控方把这三个字眼一摆,家属自己都会慌。真正的辩护战场是“非法占有目的”四个字——要证明赵明利从头到尾是真心做生意,而不是想赖掉这批货。

三、裁判要旨

诈骗罪规定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成立要件是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其中“非法占有目的”是罪与非罪的分水岭。最高法在本案确立了货物交易型案件判断非法占有目的的七项客观因素:一是是否使用虚构交易主体、伪造印章单据等欺骗手段使对方陷于错误认识;二是是否具备支付货款能力;三是提货后是否继续支付货款;四是是否承认提货事实;五是是否无正当理由拒不付款;六是延迟付款是否符合双方交易习惯;七是提货后是否逃匿。逐项对照,赵明利预交支票正常提货,没有欺骗手段;提货期间及之后持续转账付款,从未否认提货、从未逃匿——未结算只是双方未做最终对账的履约争议。更深一层,公司开单员工证实开单前已确认预交支票情况,公司完全可以通过对账发现未结算,相关人员没有陷入错误认识,更不是基于错误认识交付货物。最高法明确:经济纠纷与刑事诈骗的实质界限,在于是否通过虚假事实骗取财物;能够通过民事诉讼获得救济的正常商业纠纷,不应动用刑罚这一最后手段。

四、家属启示

第一,做生意欠款不等于诈骗。只要对方持续付款、承认欠账、没有跑路,即使货款未结清,也是合同纠纷。第二,办案机关只盯着“没付钱”一个动作时,辩护律师要把七项证据逐项摆出来,在批捕前提交检察院。第三,案发前的持续付款记录是金子——本案那几笔转账进账单,直接否定了非法占有目的。家里做生意的,每一笔对公转账记录都要留好,那是证明“我是真做生意、不是真骗钱”的最硬证据。还要记住:判决生效多年、当事人已离世,家属仍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代为申诉——本案正是赵明利病逝后,其妻马英杰申诉,最高法提审改判无罪。

五、免责声明

本文基于最高人民法院公开判决书(案号(2018)最高法刑再6号)撰写,仅为一般性普法分析,不构成针对个案的法律意见。如家人因经济纠纷被以诈骗罪立案,请尽快委托律师阅卷分析,电话189983884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