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广州刑事律师李荣凤,执业证号14401201211024337,执业14年,北京瀛和(广州)律师事务所权益合伙人,电话18998388403。今天讲的是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开判例——肖军诈骗再审改判无罪案,案号(2020)冀刑再3号,系河北高院发布的第一批参阅典型案例之二,关键词是“刑事、诈骗、非法占有目的、证据不足”。该案不是本人亲办,但“借钱不还”型诈骗指控,是家属咨询里最常见的一类,这个案子的规则值得每一位家属记住。

一、案情回顾

肖军是无锡咖喱盒子餐饮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2014年12月8日,他以公司上新项目需要资金为由,向张进军借款300万元,期限1个月,利息20%(6万元)。12月8日、10日,张进军分两笔打款200万元、100万元。肖军收款后,将150万元用于归还欠林晓旻的借款、99.99万元用于归还欠祁学军的借款、8.5万元归还欠周波的欠款,其余转给他人及转入本人账户。借款到期后未如约还款。2015年7月24日,法院就民间借贷纠纷作出民事判决,判令肖军偿还本金300万元及利息;判决进入执行程序后已扣划执行款33万余元;2015年5月18日,肖军还与张进军签订协议,将其在清大餐研商务俱乐部的全部出资转让给张进军。2017年3月刑事立案后,民事执行被裁定中止。肖军一审被判诈骗罪、有期徒刑十二年,发回重审后仍判十二年,二审维持原判。其母王菊芬坚持申诉,河北高院提审后,于2020年10月30日作出(2020)冀刑再3号刑事判决:撤销原判,肖军无罪。

二、辩护难点

这个案子的难点在于“借款事由是编的”这一条——肖军确实虚构了借款事由,原审把它当作诈骗的核心证据。家属也最容易卡在这一句上:“他骗了人家,怎么还不是诈骗?”辩护要做的,是把“虚构事由”和“非法占有目的”切开。

三、裁判要旨

诈骗罪规定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成立要件是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到期不还钱本身不能推定非法占有目的。河北高院确立规则:对到期未偿还借款能否认定诈骗罪,应重点围绕借款人主体身份是否真实、借款去向、有无还款能力、有无实际还款行为以及还款态度是否积极等事实,综合判断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三层递进:第一,虚构借款事由不等于诈骗——借条未写明事由,虚构事由对借款整体并非具有绝对否定性作用,属于民事欺诈而非刑事诈骗。第二,非法占有目的证据不足——肖军以真实身份出具借条、未隐匿身份;借款时公司正在运营,但侦查机关未对公司市值及资产总体情况进行审计,“借款时有无履约能力”事实不清;借款后仍从事经营、未携款潜逃;到期后有转让股权的实际还款行为;原判未查清履约能力这一关键事实。第三,刑法谦抑性——被害人已提起民间借贷之诉并获生效判决、已进入执行并扣划33万余元,损失可通过民事诉讼救济,社会关系可以修复,不应动用刑法。

四、家属启示

第一,借钱不还不等于诈骗。真实身份借款、没有携款逃匿、有还款行为,仅凭“到期没还”就认定非法占有目的,证据不足。第二,非法占有目的看五件事:主体身份真不真、钱款去向、有无还款能力、有无实际还款行为、还款态度积不积极;特别要盯住“借款时有无还款能力”有没有被查清——查不清就是事实不清。第三,先民后刑是强抗辩。被害人已经走了民事诉讼的,第一时间收集民事判决书、执行记录,这是“刑民界限”上最硬的证据。还要记住:家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提出申诉,是真实存在的翻盘通道——本案正是肖军之母王菊芬坚持申诉,河北高院提审改判无罪。

五、免责声明

本文基于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开判决书(案号(2020)冀刑再3号)撰写,仅为一般性普法分析,不构成针对个案的法律意见。如家人因民间借贷纠纷被以诈骗罪立案,请尽快委托律师阅卷分析,电话189983884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