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广州刑事律师李荣凤,执业证号14401201211024337,执业14年,北京瀛和(广州)律师事务所权益合伙人,电话18998388403。今天要讲的这起真实案号案例:冉方贤再审无罪*案,是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粤刑再26号刑事判决——公司虚设办事处、负责人自主经营赚差价,被控职务侵占罪判五年十一个月,最高法指令异地再审改判无罪。

案情回顾

2007年,河北昌黎十年红葡萄酒业公司虚设广东办事处,授权冉方贤为主任。自2008年下半年起,公司不再负担办事处经营成本,办事处由冉方贤自主经营、自负盈亏。2009年9月,冉方贤以办事处名义与广州客户签约。合同履行期间,冉方贤低价从公司进货再高价卖出,赚差价310993元;客户付货款489212元,冉方贤向公司转账进货款。原审认定:按公司规定冉方贤应得货款20%提成,认定侵占公司207550.6元。2011年2月,冉方贤到昌黎县公安局投案。

2011年11月,昌黎县法院以(2011)昌刑初字第296号判决认定冉方贤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十一个月;2012年1月,秦皇岛中院以(2012)秦刑终字第23号裁定维持原判。冉方贤向河北三级法院申诉均被驳回,后向最高法申诉,最高法2018年7月12日作出(2017)最高法刑申239号再审决定,指令广东高院再审。广东高院两次公开开庭后,于2020年1月20日作出(2018)粤刑再26号刑事判决:撤销原判,宣告无罪

辩护难点

其一,一审、二审均败诉,河北三级法院申诉均被驳回,案件看似已“判死”。其二,公司出示工资单、提成款收据等,表面看存在雇佣关系。其三,原审认定的20%提成比例、侵占数额均系公司单方说法;案发地在河北,跨省推进难度大。

裁判要旨

广东高院从三个层面击破职务侵占罪(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的构成要件。其一,主体要件之辩:证据不足以证实冉方贤与公司存在事实雇佣关系——公司拿不出劳动合同或缴纳个税、社保材料,也无持续支付劳动报酬的证据,再审要求补充转账记录无果。其二,非法占有故意和行为之辩:公司对冉方贤溢价销售长期默许;冉方贤转账支付进货款144769元,转账与提货时间匹配;原审认定的20%提成比例缺乏证据;公司未支付办事处经营费用,冉方贤方新书证证明其支付房租等成本。其三,法益保护之辩:办事处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冉方贤在公司默许下持有溢价款并摊销经营成本,不侵害公司财产权;低价进货、高价卖出是两个独立购销关系;拖欠货款亦不宜认定为职务侵占罪,纠纷未超出民事范畴。

家属启示

一是“挂名主任”不等于“单位员工”——判断主体看劳动合同、社保个税、持续工资三样硬证据,公司拿不出来的,主体要件就塌了一半;二是“赚差价”不等于“侵占公司钱”——办事处自负盈亏的,负责人赚差价摊成本是经营行为不是侵占;三是拖欠货款是民事纠纷,不是刑事犯罪——公司以刑事报案追债的,辩护要点就是“民事纠纷刑事化”;本案再审两次发函要求公司补证均无果,可申请法院责令对方提交书证,让“举证不能”的后果落在公司头上。

免责声明

本实录依据公开裁判文书整理,仅供家属学习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个案情况不同,具体案件请及时委托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