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广州刑事律师李荣凤,执业证号14401201211024337,执业14年,北京瀛和(广州)律师事务所权益合伙人,电话18998388403。今天讲的这起真实案号案例,是最高人民法院(2017)最高法刑申256号决定书指令再审、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2018年7月23日作出的(2017)皖刑再2号判决——一起零口供强奸案,从判三年到改判无罪,走过了十八年。

案情回顾

2000年10月12日,王梦军在河南鄢陵县一家美发店理发后,经店老板同意约服务员田某、田某某吃饭,后与田某单独吃饭、同浴、同宿宾馆,次日送回。田某向老板哭诉被强奸,下午报案,王梦军被抓获。一审认定其不顾反抗实施奸淫,判三年。此后剧情反复:2001年检察院曾不起诉并释放,2004年又撤销不起诉、再次逮捕并判三年,许昌中院两次再审均维持;直至2017年最高法指令安徽高院再审,2018年7月23日改判无罪。

辩护难点

其一,零口供。王梦军自始未作有罪供述、始终否认发生性行为,全案除被害人陈述外无其他直接证据;其二,物证瑕疵。唯一物证毛巾被系案发次日上午由被害人与证人自行前往浴池提取、下午报案后才移交办案人员,不排除检材被污染或作假;其三,鉴定薄弱。毛巾被未检出精斑,血迹仅血型相同、未经DNA鉴定作同一认定,浴池系公共场所,不能得出唯一结论;其四,传来证据。老板证言不在现场,内容均系被害人事后转述,贺某证言仅能证明其表达“不情愿”,均不能证明暴力过程。

裁判要旨

安徽高院认定:原裁判据以定案的证据没有形成完整、有机联系且相互印证的证据锁链,未达到证据确实、充分的法定证明标准,不能排除合理怀疑得出王梦军实施强奸行为的唯一结论,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撤销原一审、二审及两次再审裁判,宣告无罪。

家属启示

零口供案件中,被害人陈述必须有客观证据独立印证;物证先问“谁提取、何时提取、何时移交、有无污染可能”;血型相同不等于同一认定,必须DNA鉴定;传来证据不能补强被害人陈述。更值得警惕的是本案程序:不起诉后又起诉、赔偿后又撤赔,办案机关反复追诉,最终靠最高法指令再审才终局纠正——申诉通道走到底,是此类错案的最后一根稻草。

免责声明

本实录依据公开裁判文书整理,仅供家属学习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个案情况不同,具体案件请及时委托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