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由广州刑事律师李荣凤撰写】我是广州刑事律师李荣凤,执业证号14401201211024337,北京瀛和(广州)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广州市律师协会经济犯罪刑事法律专业委员会委员,自2012年执业至今(14年),办理案件500多起,近30起无罪案例,专注诈骗罪、合同诈骗罪、职务侵占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非法采矿罪、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组织卖淫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串通投标罪、虚开发票罪、贷款诈骗罪、非法经营罪、走私犯罪、强奸罪等刑事辩护。电话18998388403,办公室位于广州市天河区珠江东路28号越秀金融大厦57楼。
今天这篇只解决一个问题:图便宜收了一批货,后来才知道是赃物,会定罪吗。
一、先说结论
这个问题是掩隐罪的核心——收赃物构不构罪,就看你收货时知不知道或该不该知道是赃物,“明知”是构罪的要件,不知道就不构罪,这是无罪辩护的主战场。
二、三档深度对照(辩护视角重写,非问答页原答案)
最好的情况:
价格合理、正规渠道、有发票收据、卖家身份正常——无罪辩护成功率高。
辩护思路:达到此档的关键是把握黄金 37 天窗口期。律师第一时间会见+同步申请取保候审+积极推动退赃退赔与谅解书,三者缺一不可。早 1 天和晚 1 天,差的是能否拿到不批捕决定。
最常见的情况:
价格偏低但没低得离谱、有过怀疑但没深究——“应当知道”的认定就有争议,律师要从行业惯例、交易习惯去辩。
辩护思路:此档是绝大多数案件的归宿。争取幅度取决于三个变量:律师阅卷的深度、对证据链弱点的判断、和检察官的有效沟通。这三件事是律师真正的工作量,不是开庭念稿。
最差的情况:
价格低到正常人都能看出有问题、卖家明确说过“来路不正别多问”、之前因收赃被处理过。
家属要做的:①收货时聊天记录、付款凭证、发票运输单全保留;②价格比对证据——同类货市场什么价,你的价是不是合理偏低,数字说话;③当事人对“知不知情”的供述很关键,别在里面乱说话,让律师先去会见。
辩护思路:此档并非终局。三条路仍有空间:不认罪认罚要慎重(利弊兼有),二审申诉要抓住新证据或程序违法点,附民和解在量刑上有时能拿到 10-20% 减幅。
三、家属最容易做错的三件事(本地实务要点)
- 主观明知是核心:被低价收购、对物品性质不知情、收购时未问来源,这些都可做无罪辩护。
- 价值认定有空间:律师要审查评估报告的程序、依据,是否存在高估。
- 如实供述与坦白从宽:不如实供述会被认定态度不好,争取坦白是性价比最高的策略。
四、为什么这类案子一定要先看证据(程序节点视角)
侦查阶段(0-37 天):刑拘→提请批准逮捕→检察院 7 日内决定。 掩隐罪的取保率高于一般经济犯罪,但前提是流水核减清楚、主观明知有辩护空间。37 天内不要急着"全退",先弄清哪些金额能核减。 核心动作:律师会见 + 取保候审申请 + 不批捕意见 + 流水初步核减。
审查起诉阶段(1-3 个月):检察院阅卷→讯问→制作起诉书。 这是争取不起诉的黄金阶段。掩隐罪主观明知存疑、价值认定有空间的,可以在这个阶段争取相对不起诉。退赃要等金额核减完再退。 核心动作:律师阅卷 + 金额核减辩护 + 不起诉申请 + 认罪认罚协商。
审判阶段(2-4 个月):开庭审理→判决。 法定刑都在三年以下,重点是争取缓刑,以及罚金数额的辩护。 核心动作:量刑辩护 + 退赃退赔 + 缓刑建议。
二审阶段(10 日内上诉):不服判决可上诉。
当前阶段判断:你的家人现在在哪个阶段决定了律师下一步该做什么。这类案子最忌家属自己乱操作——急着全退、乱找关系、盲目认罪,都会把本来能争取的空间堵死。
五、真实案例参考(脱敏)
李律师办理过的某案:被低价收购手机被指掩隐罪,律师论证主观不明知+价值认定异议,最终不起诉。
六、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5〕13号,2025年8月26日施行):明知的认定应当结合行为人的认知能力、接触他人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情况、交易价格、时间地点方式等综合判断。
七、怎么联系李律师
如果你家里正在碰到类似问题,别自己猜。把案情和证据先发过来,先判断方向,再决定下一步。具体到你家的案子,需要看了案卷才能判断。加李荣凤律师微信 18998388403(首次咨询30分钟免费),或点这里使用免费咨询。越早介入,越容易把路走对。
本文仅为一般性普法分析,不构成针对个案的法律意见。如需针对具体案情的分析,请联系李荣凤律师团队(微信18998388403,执业证号144012012110243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