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刑事律师李荣凤(执业证号14401201211024337)解答:“为他人谋取利益“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硬要件,收了钱但确实没办事、没承诺、也没利用职务便利的,一般不构成犯罪。
“为他人谋取利益“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硬要件,收了钱但确实没办事、没承诺、也没利用职务便利的,一般不构成犯罪。但“没办事“这三个字,法律上的标准比你想象的低得多。
参照法释〔2016〕9号第十三条关于受贿罪的认定规则,为他人谋取利益包括三种形态:承诺谋利、实施谋利、实现谋利。注意第一种——承诺谋利。对方送钱时提了具体请托事项,你明知还收下,法律上就视为“承诺为他人谋取利益“,哪怕事没办成,照样构成犯罪。所以“收了钱没办事就不算受贿“这个说法,在法律上是站不住的。
实务中要重点审查几个点。第一,对方送钱时有没有提具体请托——“帮我拿下这个项目““下个季度采购多照顾一下“,这些话一旦出现在聊天记录里,收钱和谋利之间的关联就建立了。第二,收了钱之后有没有利用职务便利给对方办过事——哪怕只办一件也算,不要求事事都办。第三,事后辩解“没想帮“没用——办案机关看的是客观行为和聊天记录,不是你自己怎么想的。
还有一个容易忽略的坑:纯粹的事后感谢。对方在业务往来结束后送来一笔“感谢费“,如果双方事前没有通谋、这笔钱与具体职务行为之间没有对价关系,构成犯罪的基础确实薄弱。但如果这笔“感谢费“实际上是对之前职务行为的回报,且有证据证明双方事先有默契,就很难洗清。
退一步说,就算构成犯罪,量刑也按数额分三档:3万以上三年以下、20万以上三到十年、300万以上十年以上甚至无期徒刑。所以别急着松口气,要把收钱前后的时间线、有没有请托往来、聊天记录里说了什么这些证据梳理出来,交给律师判断——是人情往来还是受贿,差别就在这些细节里。
最忌讳的是事后补写“借条“想把钱说成借款。有借条、有还款期限、有还款记录的才是借款;只有一张事后补的借条,配合收钱与办事的时间线,会被认定为掩饰手段,反而坐实犯罪故意。
法律依据: 刑法第163条: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参照法释〔2016〕9号第13条,明知他人有具体请托事项而收受财物的,视为承诺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标准按法释〔2026〕6号第8条:数额较大3万元、数额巨大20万元、数额特别巨大300万元。
广州刑事律师李荣凤 · 每日一答 执业证号14401201211024337 · 北京瀛和(广州)律师事务所 电话/微信:18998388403 以上分析基于公开法律信息,具体到你家案子,需看了案卷才能判断。本文仅为一般性普法分析,不构成针对个案的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