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刑事律师李荣凤(执业证号14401201211024337)解答:收了预付款没交货,是合同诈骗案件中最常见的案发形态,也是辩护空间最大的场景。
收了预付款没交货,是合同诈骗案件中最常见的案发形态,也是辩护空间最大的场景。办案机关审查这类案件,主要看四个要素:签约时有没有履约能力、收钱后有没有履约动作、钱花到哪里去了、人跑没跑。四个要素中,资金去向是最核心的——它是检验非法占有目的最硬的尺子。
如果当事人签约时有货源、有生产能力,收钱后真去备料生产,只是因为原料涨价、客户变更要求、上游供应商违约等原因导致拖延或部分交货,这倾向合同纠纷。资金用于采购原料、支付工人工资、偿还因经营所欠债务,说明资金仍在经营链条里流转,而非被个人占有挥霍。注意,用于还债不等于非法占有,关键在于所还债务是否属于生产经营性负债。如果预付款被拿去还的是前年给工人发工资时借的高利贷,这属于生产经营性负债的延续,与拿去赌博挥霍性质天差地别。
反过来,如果当事人收了预付款后关店跑路、失联、钱被转移挥霍,这些行为直接指向非法占有目的。《全国法院审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列举的情形包括:非法获取资金后逃跑、肆意挥霍骗取资金、抽逃转移资金以逃避返还、隐匿销毁账目搞假破产以逃避返还等。这些行为一旦被证据证实,合同诈骗的定性就很难推翻。
还有一种中间状态:当事人收钱时确有履约意图,也做了履约准备,但资金被挪去还债后周转不开,货交不齐,人还在积极沟通补救。这种情况下,非法占有目的是否产生于签约时点,是全案最核心的争点。刑事审判参考中的案例表明,如果签约时有真实交易基础、有实际履约行为,只是履行中资金链断裂,应当认定为合同纠纷而非合同诈骗。家属要做的是帮律师把每一笔流水都讲清楚去向——进货单、转账记录、工资发放表、向客户说明困难的聊天记录——这些是翻盘的抓手,一旦错过窗口期很难再补。
最高人民检察院办公厅二〇〇二年专门发文强调,要严格区分合同诈骗罪与合同违约、债务纠纷的界限,不能把履行合同中发生的经济纠纷作为犯罪处理。这个文件是合同诈骗案件无罪辩护的重要法律依据。Alpha无罪库中的贺国强案更进一步说明:以生效民事判决确认的债权为标的签订转让合同,即使转让方有隐瞒部分事实的行为,但债权标的有生效裁判确认、对应财产价值经评估足以覆盖转让对价、行为人又积极寻求司法救济的,属于民事欺诈而非刑事诈骗。民事欺诈与刑事诈骗的界限在于有无非法占有目的、有无履行合同的事实基础。
法律依据: 刑法第224条:认定要素为履约能力、履约行为、资金去向、是否逃匿。
广州刑事律师李荣凤 · 每日一答 执业证号14401201211024337 · 北京瀛和(广州)律师事务所 电话/微信:18998388403 以上分析基于公开法律信息,具体到你家案子,需看了案卷才能判断。本文仅为一般性普法分析,不构成针对个案的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