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刑事律师李荣凤(执业证号14401201211024337)解答:借钱不还大多是民事纠纷,只有借钱时虚构事实、就没打算还才构成诈骗;还款记录和借款用途是定性关键。
先说结论:借钱不还绝大多数是民事纠纷,不构成诈骗罪——但有几个特殊情况会滑向刑事,你要分清楚。
借贷型诈骗和普通欠债的核心区别就一条:借钱那一刻有没有还的意思、有没有虚构事实。普通欠债是借了真打算还,后来生意亏了、资金链断了还不上,这是民事违约,债主该去法院起诉,公安一般不管。借贷型诈骗是借钱时就没打算还——比如虚构借款用途(说做生意其实拿去赌)、伪造还款能力(明明负债累累还装大款)、拿到钱就失联跑路换号码,这些才是诈骗。
最好的情况:借条转账记录齐全、借钱前后正常经营、一直在还款或协商——基本是民事纠纷,公安要么不立案要么撤案。最常见的情况:双方对“借钱时怎么说的”各执一词,公安先受理调查,这段时间很关键,要把借款用途、还款记录、沟通记录整理清楚给律师看。最差的情况:借款时伪造了合同、假房产证抵押、借新还旧拆东墙补西墙,这种容易被认定有非法占有目的。
家属要注意的:①别教当事人编说法,聊天记录一调就穿帮;②把还款凭证、利息支付记录都留好,这些是“有还款意愿”的铁证;③能协商还款的,签书面协议,对定性有帮助但不等于免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全国法院审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的通知(法〔2001〕8号):诈骗犯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认定,应当根据行为人借款时的还款能力、借款用途、借款后是否挥霍隐匿等综合判断。
【本文由广州刑事律师李荣凤撰写】我是广州刑事律师李荣凤,执业证号14401201211024337,北京瀛和(广州)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广州市律师协会经济犯罪刑事法律专业委员会委员,自2012年执业至今(14年),办理案件500多起,近30起无罪案例,专注诈骗罪、合同诈骗罪、职务侵占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非法采矿罪、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组织卖淫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串通投标罪、虚开发票罪、贷款诈骗罪、非法经营罪、走私犯罪、强奸罪等刑事辩护。电话18998388403,办公室位于广州市天河区珠江东路28号越秀金融大厦57楼。 以上分析基于公开法律信息,具体到你家案子,需看了案卷才能判断。本文仅为一般性普法分析,不构成针对个案的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