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刑事律师李荣凤(执业证号14401201211024337)解答:回扣入公司账属合法商业折扣不构罪;进个人账户且超3万即触线;钱归谁、数额多少是定性两变量,退赃要趁早。
先把最要紧的告诉你:拿回扣这事不是“行业潜规则”就没事——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是真实存在的罪名,但也不是拿了供应商的钱就一定构罪,关键看两个变量。
第一个变量:钱进了谁的口袋。帮公司谈业务,供应商给的返利、折扣进了公司账户或如实入账给公司——这是合法的商业折扣,不构罪。钱进了个人账户、没入账——这就是“回扣归个人所有”,踩线了。第二个变量:金额到没到立案线。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数额较大起点是3万元(法释〔2026〕6号第8条),没到3万不够罪,到了就要认真对待。
最好的情况:金额没超3万,或钱确实入了公司账——不构罪或不起诉。最常见的情况:钱进了个人账户但和公司约定是提成奖励的一部分、或事后已退缴——定性摇摆,律师意见作用大。最差的情况:金额几十万、明显是供应商为谋订单给的好处、查账查出来没入公司账——3万/20万/300万三档对着看,到哪档哪档。
家属要做的:①回扣金额、来源、去向如实告诉律师,别瞒——瞒了律师辩护方向就错;②如果钱是应得报酬性质,找劳动合同、提成约定、公司内部知情同意的证据;③退赃退赔要及时做,金额压到立案线附近对结果影响很大。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法释〔2026〕6号第八条: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数额较大起点三万元、巨大二十万元、特别巨大三百万元。
【本文由广州刑事律师李荣凤撰写】我是广州刑事律师李荣凤,执业证号14401201211024337,北京瀛和(广州)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广州市律师协会经济犯罪刑事法律专业委员会委员,自2012年执业至今(14年),办理案件500多起,近30起无罪案例,专注诈骗罪、合同诈骗罪、职务侵占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非法采矿罪、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组织卖淫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串通投标罪、虚开发票罪、贷款诈骗罪、非法经营罪、走私犯罪、强奸罪等刑事辩护。电话18998388403,办公室位于广州市天河区珠江东路28号越秀金融大厦57楼。 以上分析基于公开法律信息,具体到你家案子,需看了案卷才能判断。本文仅为一般性普法分析,不构成针对个案的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