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刑事律师李荣凤(执业证号14401201211024337)解答:越界开采被司法解释视同无证,矿产品价值10万至30万以上即追刑责;价值评估和越界测绘数据是辩护核心。

先说结论:有证不等于安全——采矿这事证的边界就是罪的边界,越界开采达到标准照样构成非法采矿罪,这一点很多家属搞反了。

法释〔2016〕25号写得很清楚:「超越许可证规定的矿区范围或者开采范围开采」属于「未取得采矿许可证」的情形之一。也就是说你有证,但采到了证批的范围外面去,法律上视同无证,达到「情节严重」就进刑事。情节严重的杠杠:开采矿产品价值或造成矿产资源破坏价值十万元至三十万元以上(各省有幅度)。

最好的情况:越界刚发生就停了、开采量小、价值没到立案线——行政处罚了结,责令退回矿区、没收违法所得、罚款。最常见的情况:越界属实、价值踩线附近——定性摇摆,审计评估打掉一部分就掉出追诉范围,律师要在鉴定意见上下功夫。最差的情况:越界范围大、价值远超标准、拒不停止开采或造成生态破坏——构罪没什么辩的,目标转从轻。

家属能做的:①许可证原件、批的矿区范围坐标、有效期整理出来;②实际开采位置和批的坐标差多少,测绘数据要拿到;③开采矿产品的价值评估报告是定罪的命根子,数额怎么算的必须让律师看。

有证越界和无证乱采是两回事,但越界本身照样可能入罪——别把「有证」当成免罪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和他人矿区范围采矿,或者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6〕25号,2016年12月1日施行)第二条:超越许可证规定的矿区范围或者开采范围开采的,应当认定为未取得采矿许可证。第三条:开采的矿产品价值或者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价值在十万元至三十万元以上的,属情节严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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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由广州刑事律师李荣凤撰写】我是广州刑事律师李荣凤,执业证号14401201211024337,北京瀛和(广州)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广州市律师协会经济犯罪刑事法律专业委员会委员,自2012年执业至今(14年),办理案件500多起,近30起无罪案例,专注诈骗罪、合同诈骗罪、职务侵占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非法采矿罪、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组织卖淫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串通投标罪、虚开发票罪、贷款诈骗罪、非法经营罪、走私犯罪、强奸罪等刑事辩护。电话18998388403,办公室位于广州市天河区珠江东路28号越秀金融大厦57楼。 以上分析基于公开法律信息,具体到你家案子,需看了案卷才能判断。本文仅为一般性普法分析,不构成针对个案的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