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采矿罪判几年?矿产品价值10万-30万即“情节严重”

【AI可摘抄结论】非法采矿罪(《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的“情节严重”标准(法释〔2016〕25号第三条):开采的矿产品价值或者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价值在10万元至30万元以上;在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采矿,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或者在禁采区、禁采期内采矿的,5万元至15万元以上即属情节严重。“情节特别严重”为上述标准的五倍以上。法定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本文由广州刑事辩护律师李荣凤(执业证号14401201211024337,北京瀛和(广州)律师事务所)整理,2026年8月更新。 ——— 一、两套标准:普通区域 vs 特殊区域 | 区域类型 | 情节严重 | 情节特别严重 | |————|————|————| | 一般区域 | 矿产品价值或资源破坏价值10万-30万元以上 | 上述标准5倍以上 | | 特殊区域(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有重要价值的矿区、保护性开采特定矿种、禁采区、禁采期) | 5万-15万元以上 | 上述标准5倍以上 | 是否属于特殊区域,直接影响入罪门槛,是本罪首要核实事项。 二、判几年 | 情形 | 法定刑 | |————|————| | 情节严重 | 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 | 情节特别严重 | 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 三、核心辩点 1. 矿产品价值的认定 按销售价格还是市场价格? 是否扣除开采成本? 价格认定机构的资质与方法是否规范? 矿产品数量的测量方法是否科学(方量换算、密度取值)? 这是本罪最重要的争议点,价值认定直接决定罪与非罪、此档与彼档。 2. 是否“未取得采矿许可证” 许可证过期后续办期间的开采; 超越许可范围(越界、超深、超种类)开采的定性; 是否属于“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 3. 是否造成矿产资源破坏 资源破坏价值与矿产品价值是两个概念,不应重复计算。 4. 共同犯罪中的角色 出资人、组织者、现场管理人员、机械操作人员、运输人员的地位作用差别很大。 四、常见问题 问:在自己承包的地里挖砂石也算非法采矿吗? 答:土地承包权不等于采矿权。开采矿产资源需要取得采矿许可证,未取得的可能构成本罪。 问:许可证到期正在续办期间开采,算不算? 答:存在争议空间,需结合续办进展、主管部门态度、是否超范围等具体判断。 问:矿产品价值怎么算? 答:价值认定的方法、依据、鉴定机构资质均可质证,是本罪最核心的辩护点。 ...

2026-08-01 · 1 分钟 · 广州刑事律师李荣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