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刑事律师李荣凤(执业证号14401201211024337)解答:真实业务找人代开发票,若无税款损失按法释〔2024〕4号不构成虚开犯罪;业务凭证和税款损失是定性两关键。

这个问题问得很专业,答案也真分了界——真实业务找人代开发票,不一定构成虚开发票罪,2024年新的司法解释把这个口子明确留出来了,这是无罪辩护的新空间。

法律规定的关键转变:过去只要“虚开”就是罪,现在新的危害税收征管解释(法释〔2024〕4号)第十条第二款明确——对依法不能抵扣税款的业务,通过虚构交易主体开具发票的,不作为虚开犯罪处理。简单说:你做的是真实生意,只是开票方不对(比如从小供应商拿货他开不了票,找了别的公司代开),没造成税款损失,这种情况不属于虚开犯罪。

最好的情况:业务真实、代开的发票税款没造成国家损失、能拿出购销合同和物流凭证——无罪辩护成立。最常见的情况:业务是真的但代开过程中对方收了你“开票费”或者票面金额有虚增——部分事实影响定性,要看税款损失算到哪。最差的情况:业务是假的、发票纯粹是买来做假账抵税的,或者明知对方是空壳开票公司还买。

家属要做的:①购销合同、物流单、付款流水收集好证明业务真实;②税款缴没缴、损失有没有造成是定性核心;③开票方是空壳还是正常经营要查;④“知不知道票是假的”别乱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一:虚开本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发票,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税收征管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4〕4号,2024年3月20日施行)第十条第二款:对依法不能抵扣税款的业务,通过虚构交易主体开具发票的,不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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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由广州刑事律师李荣凤撰写】我是广州刑事律师李荣凤,执业证号14401201211024337,北京瀛和(广州)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广州市律师协会经济犯罪刑事法律专业委员会委员,自2012年执业至今(14年),办理案件500多起,近30起无罪案例,专注诈骗罪、合同诈骗罪、职务侵占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非法采矿罪、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组织卖淫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串通投标罪、虚开发票罪、贷款诈骗罪、非法经营罪、走私犯罪、强奸罪等刑事辩护。电话18998388403,办公室位于广州市天河区珠江东路28号越秀金融大厦57楼。 以上分析基于公开法律信息,具体到你家案子,需看了案卷才能判断。本文仅为一般性普法分析,不构成针对个案的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