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刑事律师李荣凤(执业证号14401201211024337)解答:介绍工作不知情不构罪;介绍卖淫或协助组织卖淫都要求明知涉黄,是否明知看岗位认知和收费情况。
介绍人去上班结果对方进了涉黄场所,家属最怕“连坐”——先说结论:你知不知道场所涉黄,直接决定构不构罪,纯粹的介绍不知情的,不构成犯罪。
法律上分两个罪名:介绍卖淫罪——居间撮合卖淫者和嫖客或场所,要明知对方从事卖淫活动还介绍;协助组织卖淫罪——明知涉黄场所还帮忙招募人员。两个罪都要“明知”,你真不知道那家会所涉黄、只是正常介绍工作,两个罪都不构成。
最好的情况:确实不知情、介绍时说的是正规服务员前台岗位、没收好处费——无罪。最常见的情况:介绍过几个人、但确实不了解场所真实业务、也没拿介绍费——“明知”有争议,证据不足有辩的空间。最差的情况:明知涉黄还介绍、按人头收介绍费、还帮忙招人——协助组织卖淫或介绍卖淫罪成立。
家属能做的:①介绍时你听到的岗位描述、对方怎么承诺的,如实整理;②收没收介绍费、收了多少——收费和无罪风险直接挂钩;③当事人对“知不知情”的供述很重要,刚进去别乱说。
介绍工作和介绍卖淫是两回事——“不知情”如果能站住,这事跟你没关系;站不住,就要看情节轻重走从轻路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法释〔2017〕13号:协助组织卖淫罪的认定要求行为人明知他人从事组织卖淫活动;不知情仅介绍工作的,不构成犯罪。
【本文由广州刑事律师李荣凤撰写】我是广州刑事律师李荣凤,执业证号14401201211024337,北京瀛和(广州)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广州市律师协会经济犯罪刑事法律专业委员会委员,自2012年执业至今(14年),办理案件500多起,近30起无罪案例,专注诈骗罪、合同诈骗罪、职务侵占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非法采矿罪、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组织卖淫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串通投标罪、虚开发票罪、贷款诈骗罪、非法经营罪、走私犯罪、强奸罪等刑事辩护。电话18998388403,办公室位于广州市天河区珠江东路28号越秀金融大厦57楼。 以上分析基于公开法律信息,具体到你家案子,需看了案卷才能判断。本文仅为一般性普法分析,不构成针对个案的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