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广州刑事律师李荣凤,执业证号14401201211024337,执业14年,北京瀛和(广州)律师事务所权益合伙人,电话18998388403。今天要讲的这起真实案号案例:高英灿再审无罪案,是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9年1月17日作出的(2018)吉刑再11号刑事判决——民警酒后开枪伤人,原判以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判决生效二十多年后,省高院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再审改判无罪。

案情回顾

1992年6月30日凌晨,吉林省白山市民警高英灿酒后回家,途中与姚某发生口角。高英灿用佩戴的“六四”式手枪鸣枪后,逼姚某至华侨企业公司门前,撕扯中开枪击中其左腿。经鉴定,姚某左腿后侧为枪弹射入口、前侧为射出口,属轻伤。高英灿供认开枪,但辩解称:姚某先抢劫并用拳击伤其面部,搏斗中为防枪支被抢才开枪,属正当防卫

1995年12月,一审以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上诉后发回重审,1996年5月重审仍判二年,同年7月白山市中院裁定维持原判。判决生效二十多年后,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再审,于2019年1月17日作出(2018)吉刑再11号刑事判决,撤销原裁判,宣告高英灿无罪

辩护难点

其一,当事人是警察,又在酒后用配枪伤人,办案机关和舆论天然倾向“从严”。其二,现场只有两人,无第三者在场、无监控等客观证据,案件就是“一证一供”——被告人供述对被害人陈述,各执一词。其三,口角原因、被抢劫情节均无法查清,而“起因”恰是判断正当防卫是否成立的关键;再审期间吉林省检察院仍建议维持原判,翻案阻力大。

裁判要旨

吉林高院再审认为,原一、二审认定高英灿故意伤害姚某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现场只有两人,证据系“一证一供”,无第三者在场,口角原因无法查清,唯一能认定的仅是姚某伤情确系高英灿开枪所致。法院依照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第二百五十六条,撤销原裁判,宣告高英灿无罪

裁判规则:证明起因与经过的证据若只有被告人供述和被害人陈述相互对立,无第三者在场、无客观证据印证,导致伤害起因、是否防卫等关键事实无法查清的,属于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应当宣告无罪;被告人的防卫辩解即使未能查实,只要控方证据不能排除合理怀疑,就不能认定构成故意伤害罪(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

家属启示

一是现场没有第三者和监控、起因只有当事人各说各话的,证据链存在致命缺口——这是“证据不足型无罪”最常见的突破口;二是疑罪从无的标准不会因身份、情节观感而降低,哪怕当事人是警察、哪怕酒后用枪、哪怕检察院建议维持原判;三是判决生效多年不等于终局,申诉、申请再审、检察监督都是法定通道,本案就是生效二十余年后翻案的,家属要让律师第一时间核实有无第三方证人、有无客观证据,把“一证一供”的证据结构固定下来。

免责声明

本实录依据公开裁判文书整理,仅供家属学习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个案情况不同,具体案件请及时委托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