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刑事律师李荣凤 广州刑事辩护

广州掩隐罪能取保吗

【本文由广州刑事律师李荣凤撰写】我是广州刑事律师李荣凤,执业证号14401201211024337,执业14年,北京瀛和(广州)律师事务所权益合伙人,专注诈骗罪、合同诈骗罪、职务侵占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非法经营罪、强奸罪等刑事辩护。电话18998388403,办公室位于广州市天河区珠江东路28号越秀金融大厦57楼。 今天这篇只解决一个问题:掩隐罪能取保吗。 一、先说结论 取保候审的条件不看罪名,看社会危险性。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写得很清楚: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或者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但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二、三档深度对照(辩护视角重写,非问答页原答案) 一句话结论 取保候审的条件不看罪名,看社会危险性。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写得很清楚: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或者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但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可以取保。掩隐罪当然能取保,而且条件不算差。掩隐罪的取保有利因素不少。法定刑第一档是三年以下,属于轻罪范畴;多数涉案人员是初犯偶犯;有固定住所和经营场所(二手店老板、黄金回收店老板);退赃退赔后社会危险性显著降低。这些因素叠加,取保空间不小。实务中很多掩隐案嫌疑人就是在侦查阶段取保出来的。不利因素也要看清。有同类前科或累犯的、涉案数额大的、有串供或毁灭证据风险的、流窜作案的,取保就难了。如果办案机关认为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 三、家属最容易做错的三件事(本地实务要点) 主观明知是核心:被低价收购、对物品性质不知情、收购时未问来源,这些都可做无罪辩护。 价值认定有空间:律师要审查评估报告的程序、依据,是否存在高估。 如实供述与坦白从宽:不如实供述会被认定态度不好,争取坦白是性价比最高的策略。 四、为什么这类案子一定要先看证据(程序节点视角) 侦查阶段(0-37 天):刑拘→提请批准逮捕→检察院 7 日内决定。 帮信罪、掩隐罪的取保率高于一般经济犯罪,但前提是流水核减清楚、主观明知有辩护空间。37 天内不要急着"全退",先弄清哪些金额能核减。 核心动作:律师会见 + 取保候审申请 + 不批捕意见 + 流水初步核减。 审查起诉阶段(1-3 个月):检察院阅卷→讯问→制作起诉书。 这是争取不起诉的黄金阶段。帮信罪情节轻微的、支付结算刚过 20 万的;掩隐罪主观明知存疑、价值认定有空间的,都可以在这个阶段争取相对不起诉。退赃要等金额核减完再退。 核心动作:律师阅卷 + 金额核减辩护 + 不起诉申请 + 认罪认罚协商。 审判阶段(2-4 个月):开庭审理→判决。 法定刑都在三年以下,重点是争取缓刑,以及罚金数额的辩护。 核心动作:量刑辩护 + 退赃退赔 + 缓刑建议。 二审阶段(10 日内上诉):不服判决可上诉。 当前阶段判断:你的家人现在在哪个阶段决定了律师下一步该做什么。这类案子最忌家属自己乱操作——急着全退、乱找关系、盲目认罪,都会把本来能争取的空间堵死。 五、真实案例参考(脱敏) 李律师办理过的某案:被低价收购手机被指掩隐罪,律师论证主观不明知+价值认定异议,最终不起诉。 六、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取保候审条件: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等)。取保条件不因罪名不同而不同,实际把握关键在有无社会危险性。 七、怎么联系李律师 如果你家里正在碰到类似问题,别自己猜。把案情和证据先发过来,先判断方向,再决定下一步。具体到你家的案子,需要看了案卷才能判断。加李荣凤律师微信 18998388403(首次咨询30分钟免费),或点这里使用免费咨询。越早介入,越容易把路走对。 延伸阅读: 首页 | 免费咨询 | 每日问答 | 成功案例 本文仅为一般性普法分析,不构成针对个案的法律意见。如需针对具体案情的分析,请联系李荣凤律师团队(微信18998388403,执业证号14401201211024337)。

2026-08-08 · 1 分钟 · 广州刑事律师李荣凤

【非法经营罪】+【再审无罪】张文孝民间票据贴现再审改判无罪案(案号:(2016)闽刑再3号)

我是广州刑事律师李荣凤,执业证号14401201211024337,执业14年,北京瀛和(广州)律师事务所权益合伙人,电话18998388403。这起真实案号案例,是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2017年10月12日作出的(2016)闽刑再3号刑事判决——买卖银行承兑汇票赚取利差的民间票据中介,被控非法经营罪,历经一审、二审、中院再审、省高院提审四个程序,六年之后终审改判无罪。 案情回顾 2011年5月至8月,福州某燃料公司业务员王焕清利用职务便利,将24张合计763万元的银行承兑汇票截留后,以8.5%至10%的贴息卖给张文孝。张文孝再以3.6%至6%的贴息,将其中18张面值315万元的汇票卖给泉州安华商贸公司,将6张面值448万元的汇票卖给福州优加机械公司,获利38.121万元。一审以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罚金40万元;二审改判缓刑;中院再审维持原判;福建高院提审后,于2017年10月12日撤销原判、宣告无罪。 辩护难点 其一,定性之难。控方把买卖汇票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三)项“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涉案763万元远超立案标准,表面“情节严重”;其二,边界之难。民间票据中介与银行贴现、支付结算外观相似,容易被“口袋化”入罪;其三,程序之难。前三个程序均维持有罪,缓刑在身,家属极易接受“认罪换缓刑”的现实。 裁判要旨 福建高院认定:张文孝以低于票面金额的贴息率购得汇票、再以较高贴息率卖出赚取利差,本质是收取对价转让票据,未将票据权利转让给银行、未改变票据流通性,不属票据贴现;出票、承兑、兑付均由银行完成,其仅实施票据流转的中间环节,未取代银行为收付款人提供支付结算和资金清算服务,不属支付结算行为。现行刑法及立法、司法解释均未将民间票据贴现列入非法经营罪,扩张适用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三)项定罪违背罪刑法定原则,依法改判无罪。 家属启示 一是定性先行。金融类案件先问“行为属于刑法列举的哪一类”,不能以数额大倒推入罪;二是缓刑不等于终局。留有犯罪记录对经营、征信、子女政审影响深远,符合条件应坚持申诉;三是程序走到底。本案历时六年、四轮程序,最后一步才翻盘,家属的坚持是前提。 免责声明 本实录依据公开裁判文书整理,仅供家属学习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个案情况不同,具体案件请及时委托律师。

2026-08-01 · 1 分钟 · 广州刑事律师李荣凤

【非法经营罪】+【再审无罪】钟瑛传销下游店主再审改判无罪案(案号:(2016)川刑再2号)

我是广州刑事律师李荣凤,执业证号14401201211024337,执业14年,北京瀛和(广州)律师事务所权益合伙人,电话18998388403。这起真实案号案例,是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2018年1月12日作出的(2016)川刑再2号刑事判决——专卖店店主被卷入传销组织案,从判三年实刑到再审改判无罪,历时十余年。 案情回顾 2005年8月,钟瑛购买河南洛阳卢会公司产品成为会员,经考察培训后接手绵阳62号专卖店并办了营业执照。经营模式是:会员直接向公司汇款,凭汇款单到专卖店报单领货,专卖店按报单额从公司领取5%开店补贴。至2006年10月,949人经该店报单向公司汇款447.7万元;此后工商部门两次认定该公司属传销。钟瑛于2006年10月关店并退出违法所得10万元,仍先被以组织、领导传销罪判三年缓三年,抗诉后改判三年实刑;发回重审又改以非法经营罪判二年缓二年;四川高院再审开庭后,于2018年1月12日改判无罪。 辩护难点 其一,主观故意。能否证明钟瑛明知卢会公司是传销组织;其二,客观行为。其是否实际“发展会员”;其三,数额归属。447.7万元报单额能否算到专卖店头上;其四,程序瑕疵。兜底条款未经逐级请示。 裁判要旨 四川高院逐项审查后认定:钟瑛经营期间卢会公司尚未被认定为传销组织,公司有营业执照、生产基地、实体产品、质检手续并有政府机构宣传推广,“明知未取得直销牌照不等于明知营销方式违法”,且经营取得工商许可,主观故意不成立;报单人员中仅两人证实系其发展入会,光盘数据显示经其介绍购货的会员仅5人,发展会员证据不足;专卖店仅审查汇款、转交手续、代发产品,系后续服务,报单额应归公司而非专卖店,店补系自负房租工资后的劳务所得,电子数据未经司法会计鉴定、无财务凭证印证,不能单独定案;适用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兜底条款未经逐级请示即定罪,属程序违法。据此改判无罪。 家属启示 传销案下游经销商、专卖店店主做责任切割,看三件套:主观上是否信赖工商登记与公司证照、客观上是否仅提供报单发货等劳务、数额上交易额能否打回公司。本案历时十余年,历经提审发回、重审、申诉、再审开庭,家属坚持申诉是翻案的前提。 免责声明 本实录依据公开裁判文书整理,仅供家属学习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个案情况不同,具体案件请及时委托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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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伤害罪】+【再审无罪】高英灿再审改判无罪案(案号:(2018)吉刑再11号)

我是广州刑事律师李荣凤,执业证号14401201211024337,执业14年,北京瀛和(广州)律师事务所权益合伙人,电话18998388403。今天要讲的这起真实案号案例:高英灿再审无罪案,是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9年1月17日作出的(2018)吉刑再11号刑事判决——民警酒后开枪伤人,原判以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判决生效二十多年后,省高院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再审改判无罪。 案情回顾 1992年6月30日凌晨,吉林省白山市民警高英灿酒后回家,途中与姚某发生口角。高英灿用佩戴的“六四”式手枪鸣枪后,逼姚某至华侨企业公司门前,撕扯中开枪击中其左腿。经鉴定,姚某左腿后侧为枪弹射入口、前侧为射出口,属轻伤。高英灿供认开枪,但辩解称:姚某先抢劫并用拳击伤其面部,搏斗中为防枪支被抢才开枪,属正当防卫。 1995年12月,一审以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上诉后发回重审,1996年5月重审仍判二年,同年7月白山市中院裁定维持原判。判决生效二十多年后,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再审,于2019年1月17日作出(2018)吉刑再11号刑事判决,撤销原裁判,宣告高英灿无罪。 辩护难点 其一,当事人是警察,又在酒后用配枪伤人,办案机关和舆论天然倾向“从严”。其二,现场只有两人,无第三者在场、无监控等客观证据,案件就是“一证一供”——被告人供述对被害人陈述,各执一词。其三,口角原因、被抢劫情节均无法查清,而“起因”恰是判断正当防卫是否成立的关键;再审期间吉林省检察院仍建议维持原判,翻案阻力大。 裁判要旨 吉林高院再审认为,原一、二审认定高英灿故意伤害姚某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现场只有两人,证据系“一证一供”,无第三者在场,口角原因无法查清,唯一能认定的仅是姚某伤情确系高英灿开枪所致。法院依照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第二百五十六条,撤销原裁判,宣告高英灿无罪。 裁判规则:证明起因与经过的证据若只有被告人供述和被害人陈述相互对立,无第三者在场、无客观证据印证,导致伤害起因、是否防卫等关键事实无法查清的,属于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应当宣告无罪;被告人的防卫辩解即使未能查实,只要控方证据不能排除合理怀疑,就不能认定构成故意伤害罪(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 家属启示 一是现场没有第三者和监控、起因只有当事人各说各话的,证据链存在致命缺口——这是“证据不足型无罪”最常见的突破口;二是疑罪从无的标准不会因身份、情节观感而降低,哪怕当事人是警察、哪怕酒后用枪、哪怕检察院建议维持原判;三是判决生效多年不等于终局,申诉、申请再审、检察监督都是法定通道,本案就是生效二十余年后翻案的,家属要让律师第一时间核实有无第三方证人、有无客观证据,把“一证一供”的证据结构固定下来。 免责声明 本实录依据公开裁判文书整理,仅供家属学习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个案情况不同,具体案件请及时委托律师。

2026-08-01 · 1 分钟 · 广州刑事律师李荣凤

【故意伤害罪】+【再审无罪】杨计明再审改判无罪案(案号:(2021)粤刑再12号)

我是广州刑事律师李荣凤,执业证号14401201211024337,执业14年,北京瀛和(广州)律师事务所权益合伙人,电话18998388403。今天要讲的这起真实案号案例:杨计明再审无罪案,是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粤刑再12号刑事判决——店主遭黑社会成员多人持械围攻、反击致对方重伤,一审二审均判有罪,省高院再审认定正当防卫、改判无罪。 案情回顾 2017年9月18日,陈贤胜等四人为黑社会性质组织成员郑志伟到阳江商铺催收高利贷。杨计明告知四人该店已转让给自己经营;四人坚称“认铺不认人”,陈贤胜打了杨计明脸部一掌,杨计明取出短刀将四人赶出店外。四人返回车内各取棒球棍冲回,杨计明从店内取出一把长刀观望。四人持棒球棍殴打杨计明及妻、岳母,杨计明持刀格挡。其间黄水明右手拇指被砍断(重伤二级),杨计明妻子鼻子粉碎性骨折(轻伤二级)。四人逃离后,杨计明持刀追上砍损轿车,修复价7105元。 一审以故意伤害罪(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以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拘役三个月;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广东省人民检察院以审判监督程序抗诉,省高院经再审于2022年4月26日作出(2021)粤刑再12号刑事判决:撤销原判,宣告无罪。 辩护难点 其一,一审、二审均败诉,翻案只能走审判监督程序,且案件牵涉黑社会背景。其二,对方有人构成重伤二级,办案机关容易“唯结果论”。其三,取刀观望、事后追砍车辆,表面有“主动升级”成分,易被认定为互殴。 裁判要旨 广东高院再审从三个层次认定防卫成立。第一,不法侵害正在进行:四人为黑社会成员收取与杨计明无关的高利贷,先动手打人,被赶出后持棒球棍冲回;杨计明持刀观望属事先准备防卫工具,依照法发〔2020〕31号指导意见,不影响防卫意图。第二,反击未超出防卫范围:杨计明先持短刀赶人未伤人,对方持棒球棍殴打其本人及妻子、岳母后才持刀格挡,明显被动。第三,不构成防卫过当:防卫措施未“明显超过必要限度”,也未“造成重大损害”——对方伤在手脚等非致命部位,杨计明方伤在头脸等要害部位,反击克制。 裁判规则:对貌似互殴的情况,要厘清起因、过程与结果,不能一概以故意伤害罪论处。正当经营的店主面对黑社会性质组织成员无理讨债、滋扰殴打的不法侵害而反击,具有防卫性质且未超过必要限度,应认定为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追击砍打车辆虽造成财物损失,但考虑前因及情节,属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构成犯罪(刑法第十三条但书)。 家属启示 一是面对暴力讨债、多人持械围攻、对方先动手的不法侵害,还击护住自己和家人是法律赋予的权利,别稀里糊涂认下“互殴”和故意伤害;二是第一时间固定对方先动手、持械、多人、有组织的证据,越早越有利;三是判决生效后仍可向检察机关申请抗诉监督——本案就是检察抗诉、省高院改判无罪的,让“法不能向不法让步”落地。 免责声明 本实录依据公开裁判文书整理,仅供家属学习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个案情况不同,具体案件请及时委托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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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奸罪】+【再审无罪】王梦军零口供案再审改判无罪(案号:(2017)皖刑再2号)

我是广州刑事律师李荣凤,执业证号14401201211024337,执业14年,北京瀛和(广州)律师事务所权益合伙人,电话18998388403。今天讲的这起真实案号案例,是最高人民法院(2017)最高法刑申256号决定书指令再审、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2018年7月23日作出的(2017)皖刑再2号判决——一起零口供强奸案,从判三年到改判无罪,走过了十八年。 案情回顾 2000年10月12日,王梦军在河南鄢陵县一家美发店理发后,经店老板同意约服务员田某、田某某吃饭,后与田某单独吃饭、同浴、同宿宾馆,次日送回。田某向老板哭诉被强奸,下午报案,王梦军被抓获。一审认定其不顾反抗实施奸淫,判三年。此后剧情反复:2001年检察院曾不起诉并释放,2004年又撤销不起诉、再次逮捕并判三年,许昌中院两次再审均维持;直至2017年最高法指令安徽高院再审,2018年7月23日改判无罪。 辩护难点 其一,零口供。王梦军自始未作有罪供述、始终否认发生性行为,全案除被害人陈述外无其他直接证据;其二,物证瑕疵。唯一物证毛巾被系案发次日上午由被害人与证人自行前往浴池提取、下午报案后才移交办案人员,不排除检材被污染或作假;其三,鉴定薄弱。毛巾被未检出精斑,血迹仅血型相同、未经DNA鉴定作同一认定,浴池系公共场所,不能得出唯一结论;其四,传来证据。老板证言不在现场,内容均系被害人事后转述,贺某证言仅能证明其表达“不情愿”,均不能证明暴力过程。 裁判要旨 安徽高院认定:原裁判据以定案的证据没有形成完整、有机联系且相互印证的证据锁链,未达到证据确实、充分的法定证明标准,不能排除合理怀疑得出王梦军实施强奸行为的唯一结论,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撤销原一审、二审及两次再审裁判,宣告无罪。 家属启示 零口供案件中,被害人陈述必须有客观证据独立印证;物证先问“谁提取、何时提取、何时移交、有无污染可能”;血型相同不等于同一认定,必须DNA鉴定;传来证据不能补强被害人陈述。更值得警惕的是本案程序:不起诉后又起诉、赔偿后又撤赔,办案机关反复追诉,最终靠最高法指令再审才终局纠正——申诉通道走到底,是此类错案的最后一根稻草。 免责声明 本实录依据公开裁判文书整理,仅供家属学习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个案情况不同,具体案件请及时委托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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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诈骗罪】+【再审无罪】+(2018)最高法刑再3号:违规申报不等于诈骗,三罪全撤的产权保护标杆案

我是广州刑事律师李荣凤,执业证号14401201211024337,执业14年,北京瀛和(广州)律师事务所权益合伙人,电话18998388403。今天讲的是最高人民法院公开判例——张文中诈骗、单位行贿、挪用资金再审改判无罪案,案号(2018)最高法刑再3号,系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人民法院助力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典型案例》之二,也是纠正涉产权冤错案件、依法平等保护民营企业家的标杆案件。该案不是本人亲办,但对企业主家庭尤其有参考价值。 一、案情回顾 张文中是物美集团创始人。2002年国家实行国债技改贴息政策,物美集团作为民营企业,以国有企业诚通公司名义申报,获批后未实施项目,并以签订虚假合同、开具虚假发票为手段获得1.3亿元贷款用于公司日常经营;2003年财政部将3190万元贴息资金拨付到诚通公司后汇入物美集团账户,用于偿还公司贷款。另两宗指控:一是单位行贿,收购泰康公司股份过程中,事后给付国旅总社办公室主任赵某30万元、给付粤财公司总经理梁某500万元;二是挪用资金,1997年与泰康公司董事长商定挪用4000万元申购新股,盈利1000余万元后归还。2008年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认定三罪,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十八年并处罚金五十万元;2009年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改判十二年。张文中坚持申诉,最高法2017年12月27日决定再审,2018年5月30日作出(2018)最高法刑再3号刑事判决:撤销原一、二审判决,张文中、张伟春、物美集团三罪全撤、均无罪,已执行罚金及追缴财产依法返还。 二、辩护难点 案子横跨诈骗、行贿、挪用三罪,每项指控都有“看起来像”的事实基础——确实借名申报了、确实给钱了、确实挪用资金申购新股了。家属最容易陷入“这些事都干了,还能翻吗”的绝望。辩护要做的,是把每一个“像”拆开,证明它们都够不上刑法各罪的构成要件。 三、裁判要旨 诈骗罪规定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要求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申报违规与诈骗犯罪是两回事。最高法逐罪改判:其一,诈骗罪——申报时国债贴息政策已调整,民营企业本有申报资格,物美申报的物流、信息化项目均属重点支持对象,申报过程虽有违规行为,但未实施虚构事实、隐瞒真相以骗取贴息资金的诈骗行为,并无非法占有3190万元的主观故意,不符合诈骗罪构成要件。其二,单位行贿——给付赵某30万元系事后感谢,并非为了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付梁某500万元系被索要,均不符合单位行贿罪构成要件。其三,挪用资金——挪用4000万元申购新股的事实清楚,但原判认定“归个人使用、为个人谋利”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最高法强调:严禁把经济纠纷当作经济犯罪、把一般违法违规当作刑事犯罪处理,严格遵循罪刑法定、证据裁判、疑罪从无原则。 四、家属启示 第一,有违规不等于有诈骗。借名申报、签订虚假合同、开具不合规发票,是行政违规、程序瑕疵,与刑法上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财物”是两回事;先还原政策背景和产业事实,再谈“骗”字。第二,钱用在哪里,决定有没有非法占有目的——3190万元用于偿还公司贷款、1.3亿元用于公司日常经营,资金全部流向企业而非个人挥霍、转移、赌博,这是最硬的客观证据。第三,判决生效不是终点——本案从2009年二审生效到2018年再审改判,张文中走了九年,最终三罪全撤、罚金追缴全部返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申诉、再审通道真实存在,家属不要轻易放弃。 五、免责声明 本文基于最高人民法院公开判决书(案号(2018)最高法刑再3号)撰写,仅为一般性普法分析,不构成针对个案的法律意见。如企业主家人被以诈骗类罪名立案,请尽快委托律师阅卷分析,电话18998388403。

2026-08-01 · 1 分钟 · 广州刑事律师李荣凤

【诈骗罪】+【再审无罪】+(2018)最高法刑再6号:提货未结算不是诈骗,经济纠纷与刑事诈骗的界限

我是广州刑事律师李荣凤,执业证号14401201211024337,执业14年,北京瀛和(广州)律师事务所权益合伙人,电话18998388403。今天讲的是最高人民法院公开判例——赵明利诈骗再审改判无罪案,案号(2018)最高法刑再6号,系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依法平等保护民营企业家人身财产安全十大典型案例之二。该案不是本人亲办,但它的裁判逻辑,是每一个“生意纠纷被刑事立案”的家庭都必须知道的。 一、案情回顾 赵明利是辽宁鞍山一家铆焊加工厂的承包人。1992年起,该厂与东北风冷轧板公司建立持续钢材购销关系,长期先提货、后结算,符合双方交易惯例。1992年4月底至5月初,赵明利四次提货冷轧板46.77吨,价值134189.50元,每次都预交支票、履行正常提货手续,只是未将发货通知单结算联交回财会部。关键在提货之后他仍在持续付款:1992年5月4日转账22万余元、5月29日转账12万余元、1993年3月30日又转2万元。后双方对货款是否结清产生争议,1994年8月公司以诈骗为由报案,赵明利被收容审查、逮捕。一审法院1998年判决无罪,检察机关抗诉后,二审改判诈骗罪,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二十万元。赵明利申诉多年被驳回,2015年7月病逝。2016年8月其妻马英杰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诉,最高法于2019年1月3日作出(2018)最高法刑再6号刑事判决:撤销原二审判决,赵明利无罪,已执行罚金依法返还。 二、辩护难点 这个案子的难点在于:表面看“提了货、没结算、还欠着钱”,指控方把这三个字眼一摆,家属自己都会慌。真正的辩护战场是“非法占有目的”四个字——要证明赵明利从头到尾是真心做生意,而不是想赖掉这批货。 三、裁判要旨 诈骗罪规定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成立要件是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其中“非法占有目的”是罪与非罪的分水岭。最高法在本案确立了货物交易型案件判断非法占有目的的七项客观因素:一是是否使用虚构交易主体、伪造印章单据等欺骗手段使对方陷于错误认识;二是是否具备支付货款能力;三是提货后是否继续支付货款;四是是否承认提货事实;五是是否无正当理由拒不付款;六是延迟付款是否符合双方交易习惯;七是提货后是否逃匿。逐项对照,赵明利预交支票正常提货,没有欺骗手段;提货期间及之后持续转账付款,从未否认提货、从未逃匿——未结算只是双方未做最终对账的履约争议。更深一层,公司开单员工证实开单前已确认预交支票情况,公司完全可以通过对账发现未结算,相关人员没有陷入错误认识,更不是基于错误认识交付货物。最高法明确:经济纠纷与刑事诈骗的实质界限,在于是否通过虚假事实骗取财物;能够通过民事诉讼获得救济的正常商业纠纷,不应动用刑罚这一最后手段。 四、家属启示 第一,做生意欠款不等于诈骗。只要对方持续付款、承认欠账、没有跑路,即使货款未结清,也是合同纠纷。第二,办案机关只盯着“没付钱”一个动作时,辩护律师要把七项证据逐项摆出来,在批捕前提交检察院。第三,案发前的持续付款记录是金子——本案那几笔转账进账单,直接否定了非法占有目的。家里做生意的,每一笔对公转账记录都要留好,那是证明“我是真做生意、不是真骗钱”的最硬证据。还要记住:判决生效多年、当事人已离世,家属仍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代为申诉——本案正是赵明利病逝后,其妻马英杰申诉,最高法提审改判无罪。 五、免责声明 本文基于最高人民法院公开判决书(案号(2018)最高法刑再6号)撰写,仅为一般性普法分析,不构成针对个案的法律意见。如家人因经济纠纷被以诈骗罪立案,请尽快委托律师阅卷分析,电话189983884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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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诈骗罪】+【再审无罪】+(2020)冀刑再3号:借钱不还不等于诈骗,非法占有目的证据不足

我是广州刑事律师李荣凤,执业证号14401201211024337,执业14年,北京瀛和(广州)律师事务所权益合伙人,电话18998388403。今天讲的是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开判例——肖军诈骗再审改判无罪案,案号(2020)冀刑再3号,系河北高院发布的第一批参阅典型案例之二,关键词是“刑事、诈骗、非法占有目的、证据不足”。该案不是本人亲办,但“借钱不还”型诈骗指控,是家属咨询里最常见的一类,这个案子的规则值得每一位家属记住。 一、案情回顾 肖军是无锡咖喱盒子餐饮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2014年12月8日,他以公司上新项目需要资金为由,向张进军借款300万元,期限1个月,利息20%(6万元)。12月8日、10日,张进军分两笔打款200万元、100万元。肖军收款后,将150万元用于归还欠林晓旻的借款、99.99万元用于归还欠祁学军的借款、8.5万元归还欠周波的欠款,其余转给他人及转入本人账户。借款到期后未如约还款。2015年7月24日,法院就民间借贷纠纷作出民事判决,判令肖军偿还本金300万元及利息;判决进入执行程序后已扣划执行款33万余元;2015年5月18日,肖军还与张进军签订协议,将其在清大餐研商务俱乐部的全部出资转让给张进军。2017年3月刑事立案后,民事执行被裁定中止。肖军一审被判诈骗罪、有期徒刑十二年,发回重审后仍判十二年,二审维持原判。其母王菊芬坚持申诉,河北高院提审后,于2020年10月30日作出(2020)冀刑再3号刑事判决:撤销原判,肖军无罪。 二、辩护难点 这个案子的难点在于“借款事由是编的”这一条——肖军确实虚构了借款事由,原审把它当作诈骗的核心证据。家属也最容易卡在这一句上:“他骗了人家,怎么还不是诈骗?”辩护要做的,是把“虚构事由”和“非法占有目的”切开。 三、裁判要旨 诈骗罪规定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成立要件是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到期不还钱本身不能推定非法占有目的。河北高院确立规则:对到期未偿还借款能否认定诈骗罪,应重点围绕借款人主体身份是否真实、借款去向、有无还款能力、有无实际还款行为以及还款态度是否积极等事实,综合判断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三层递进:第一,虚构借款事由不等于诈骗——借条未写明事由,虚构事由对借款整体并非具有绝对否定性作用,属于民事欺诈而非刑事诈骗。第二,非法占有目的证据不足——肖军以真实身份出具借条、未隐匿身份;借款时公司正在运营,但侦查机关未对公司市值及资产总体情况进行审计,“借款时有无履约能力”事实不清;借款后仍从事经营、未携款潜逃;到期后有转让股权的实际还款行为;原判未查清履约能力这一关键事实。第三,刑法谦抑性——被害人已提起民间借贷之诉并获生效判决、已进入执行并扣划33万余元,损失可通过民事诉讼救济,社会关系可以修复,不应动用刑法。 四、家属启示 第一,借钱不还不等于诈骗。真实身份借款、没有携款逃匿、有还款行为,仅凭“到期没还”就认定非法占有目的,证据不足。第二,非法占有目的看五件事:主体身份真不真、钱款去向、有无还款能力、有无实际还款行为、还款态度积不积极;特别要盯住“借款时有无还款能力”有没有被查清——查不清就是事实不清。第三,先民后刑是强抗辩。被害人已经走了民事诉讼的,第一时间收集民事判决书、执行记录,这是“刑民界限”上最硬的证据。还要记住:家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提出申诉,是真实存在的翻盘通道——本案正是肖军之母王菊芬坚持申诉,河北高院提审改判无罪。 五、免责声明 本文基于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开判决书(案号(2020)冀刑再3号)撰写,仅为一般性普法分析,不构成针对个案的法律意见。如家人因民间借贷纠纷被以诈骗罪立案,请尽快委托律师阅卷分析,电话189983884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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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侵占罪】+【再审无罪*】冉方贤再审改判无罪案(案号:(2018)粤刑再26号)

我是广州刑事律师李荣凤,执业证号14401201211024337,执业14年,北京瀛和(广州)律师事务所权益合伙人,电话18998388403。今天要讲的这起真实案号案例:冉方贤再审无罪*案,是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粤刑再26号刑事判决——公司虚设办事处、负责人自主经营赚差价,被控职务侵占罪判五年十一个月,最高法指令异地再审改判无罪。 案情回顾 2007年,河北昌黎十年红葡萄酒业公司虚设广东办事处,授权冉方贤为主任。自2008年下半年起,公司不再负担办事处经营成本,办事处由冉方贤自主经营、自负盈亏。2009年9月,冉方贤以办事处名义与广州客户签约。合同履行期间,冉方贤低价从公司进货再高价卖出,赚差价310993元;客户付货款489212元,冉方贤向公司转账进货款。原审认定:按公司规定冉方贤应得货款20%提成,认定侵占公司207550.6元。2011年2月,冉方贤到昌黎县公安局投案。 2011年11月,昌黎县法院以(2011)昌刑初字第296号判决认定冉方贤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十一个月;2012年1月,秦皇岛中院以(2012)秦刑终字第23号裁定维持原判。冉方贤向河北三级法院申诉均被驳回,后向最高法申诉,最高法2018年7月12日作出(2017)最高法刑申239号再审决定,指令广东高院再审。广东高院两次公开开庭后,于2020年1月20日作出(2018)粤刑再26号刑事判决:撤销原判,宣告无罪。 辩护难点 其一,一审、二审均败诉,河北三级法院申诉均被驳回,案件看似已“判死”。其二,公司出示工资单、提成款收据等,表面看存在雇佣关系。其三,原审认定的20%提成比例、侵占数额均系公司单方说法;案发地在河北,跨省推进难度大。 裁判要旨 广东高院从三个层面击破职务侵占罪(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的构成要件。其一,主体要件之辩:证据不足以证实冉方贤与公司存在事实雇佣关系——公司拿不出劳动合同或缴纳个税、社保材料,也无持续支付劳动报酬的证据,再审要求补充转账记录无果。其二,非法占有故意和行为之辩:公司对冉方贤溢价销售长期默许;冉方贤转账支付进货款144769元,转账与提货时间匹配;原审认定的20%提成比例缺乏证据;公司未支付办事处经营费用,冉方贤方新书证证明其支付房租等成本。其三,法益保护之辩:办事处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冉方贤在公司默许下持有溢价款并摊销经营成本,不侵害公司财产权;低价进货、高价卖出是两个独立购销关系;拖欠货款亦不宜认定为职务侵占罪,纠纷未超出民事范畴。 家属启示 一是“挂名主任”不等于“单位员工”——判断主体看劳动合同、社保个税、持续工资三样硬证据,公司拿不出来的,主体要件就塌了一半;二是“赚差价”不等于“侵占公司钱”——办事处自负盈亏的,负责人赚差价摊成本是经营行为不是侵占;三是拖欠货款是民事纠纷,不是刑事犯罪——公司以刑事报案追债的,辩护要点就是“民事纠纷刑事化”;本案再审两次发函要求公司补证均无果,可申请法院责令对方提交书证,让“举证不能”的后果落在公司头上。 免责声明 本实录依据公开裁判文书整理,仅供家属学习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个案情况不同,具体案件请及时委托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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